《通知》指出,对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示范县等示范区域在国家已下达规模内的光伏发电项目建成后,可向国家能源局申请追加建设规模指标。
《通知》强调,对明显缺乏相应的资金、技术和管理能力的企业,不应配置与其能力不相适应的光伏电站项目。未经备案机关同意,实施方案中的项目在投产之前,不得擅自变更投资主体和建设内容。
《通知》要求,各级电网企业对列入实施方案中的光伏发电项目,应本着简化流程和提高效率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时限要求,及时出具项目接网意见和开展配套送出工程建设。
根据国家政策要求,我省将完善光伏发电项目规划,合理确定建设布局,形成我省2015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按期上报国家能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