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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煤改电”、“煤改气”相关政策的意见》相关事项补充规定的函
2017-06-07 08:16386


各区人民政府:

民用散煤清洁能源替代是我市“清煤降氮”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贯彻落实《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为确保全市煤改清洁能源工程顺利实施,现对《关于完善北京城镇居民“煤改电”、“煤改气”相关政策的意见》的函(京环函〔2015〕530号,简称《意见》)相关事项补充规定函告如下:

一、关于改造方式相关政策的明确和调整

1.实施“煤改电”项目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蓄能式电采暖器、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电加热水储能、太阳能加电辅等清洁能源取暖设备;实施“煤改气”的项目,可选择使用市政管道天然气、LNG等清洁能源,改造方式可以选择单户改造或集中改造。对使用空气源热泵、非整社区安装地源热泵取暖的,市财政按照取暖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对使用其他清洁能源设备取暖的,市财政按照设备购置费用的1/3进行补贴,市财政对各类清洁能源取暖设备的补贴金额每户最高不超过1.2万元。

2.对于实施“煤改电”的项目,禁止使用“直热式”电取暖设备,住户实际取暖面积小于(含)50平方米/户的原则上应使用蓄能式电采暖器;对于实施“煤改气”的项目,所使用的燃气壁挂炉需达到《GB20665-2015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一级能效等级要求,符合《GB25034-2010燃气采暖热水炉》标准。

二、对城镇居民实施“煤改清洁能源”集中供暖项目的支持政策

1.对城镇居民采用空气源、地源、太阳能、燃气、电等清洁能源实施集中供暖的项目,其配套建设的蓄热设施投资计入热源投资,由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按一定比例给予支持,其中,采用空气源、地源、太阳能等集中供暖的项目,对其配套蓄热设施投资给予50%的资金支持,采用燃气和电能集中供暖的项目,对其配套蓄热设施投资给予30%的资金支持。

2.对于城镇居民实施“煤改清洁能源”集中供暖的项目,应优先使用燃气锅炉,对于不具备“煤改气”条件、采用“煤改电”方式的居民集中供热项目,也可按照本市区域锅炉房供热燃料补贴有关管理要求,向属地供热主管部门申领财政补贴。

三、对“高压自管户”内民用散煤治理的支持政策

1.各区政府应充分落实属地职责,会同市电力公司将全区“高压自管户”内散煤治理纳入全区“煤改电”计划范围,并组织辖区各级“高压自管户”实施改造,改造后居民电采暖享受本市普通居民“煤改电”相关政策。

2.不论“高压自管户”电力设施产权移交与否,市电力公司负责统筹全市各级供电部门对“高压自管户”内“煤改电”居民分户安装峰谷电价表并执行现行居民峰谷电价,由居民直接向市电力公司购电并结算。

3.对于“高压自管户”内“煤改电”居民,市、区财政按照我市“煤改电”相关政策给予电价补贴和采暖设备补贴。

4.“高压自管户”产权范围内的电网改造投资原则上由各单位自筹解决,改造后非居民用电和居民用电原则上应分离,对纳入全市“煤改电”计划范围的涉及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给予30%资金支持;对还有困难的,区政府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酌情给予支持解决。

四、对其他工程事项的明确

对于实施分户式“煤改电”的居民,已享受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助的,按照不重复补助的原则,不再享受“煤改电”采暖设备、低谷电价及电价补贴等各类相关补助政策。

对于采用集中式燃气锅炉房实施民用散煤清洁能源替代的项目,其燃气锅炉污染物排放需满足北京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相关要求。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意见》中如有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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