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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煤炭工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5-03-27 15:3111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煤炭是我国的主体能源和重要工业原料,煤炭工业是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和能源安全的重要基础产业。近年来,煤炭行业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积极转变发展方式、大力调整产业结构,煤炭工业整体发展水平显著提高,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可靠能源保障。但煤炭工业一些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有效解决,同时遇到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面临艰巨挑战和难得的历史机遇。为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对煤炭工业提出的新要求,促进煤炭工业科学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和新一届国家能源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精神,大力推进能源消费、供给、技术、体制革命,坚持“节约、清洁、安全”的能源战略方针,实施节约优先、立足国内、绿色低碳、创新驱动的能源发展战略,遵循煤炭工业发展规律,着力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推进煤炭安全绿色开采和清洁高效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经济可靠的能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调整存量、做优增量。完善安全、环境等强制性标准,体现技术进步要求,加快淘汰煤炭落后产能;按照市场原则优化配置煤炭生产要素,最大限度发挥现有资本、技术、人才等要素的效用;严格资源开发管理,遏制盲目扩张和无序建设;推进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控制重点地区、重点区域煤炭消费总量。

坚持提质增效、集约发展。提高企业发展质量和核心竞争力,增强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发挥大型煤炭基地主体作用,合理安排区域煤炭开发强度;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和利用效率,推进煤炭及共伴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

坚持深化改革、创新驱动。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优胜劣汰;营造宽松政策环境,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产品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将创新成果转化为现实效益。

坚持绿色开发、清洁利用。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矿区,最大限度减少煤炭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影响。实施洗选、流通、终端消费全过程管理,依靠科技创新、强化监管,降低煤炭利用污染物排放。

三、主要意见

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增速已转向中高速增长,能源结构调整步伐加快,煤炭消费比重将不断下降,煤炭工业发展形势正在发生重大变化。煤炭需求已从高速增长降为低速增长,增长空间不断缩小;环境约束日趋强化,煤炭开发、流通、利用环节的环境保护要求不断提高;过去十年快速发展期形成的规模扩张冲动仍然存在,在建煤矿产能对未来供需平衡构成较大压力;进口煤具有较强竞争力,进口量仍将保持高位。各产煤地区、煤炭企业要充分认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煤炭工业发展形势的复杂性、艰巨性,增强加快转变煤炭工业发展方式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苦练内功、积极作为,通过煤炭行业自身主动调整适应形势变化。

(一)优化煤炭开发布局

按照“控制东部、稳定中部、发展西部”的总体要求,依据煤炭资源禀赋、市场区位、环境容量等因素优化煤炭开发布局。今后一段时期,东部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煤矿项目;中部地区(含东北)保持合理开发强度,按照“退一建一”模式,适度建设资源枯竭煤矿生产接续项目;西部地区加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统筹协调力度,重点围绕以电力外送为主的大型煤电基地和现代煤化工项目用煤需要,在充分利用现有煤矿生产能力的前提下,新建煤矿项目。

(二)调整煤炭产业结构

以大型煤炭基地为依托,稳步建设大中型现代化煤矿,积极培育一批大中型煤炭骨干企业。新建煤矿以大型现代化煤矿为主,优先建设露天煤矿、特大型矿井。支持煤矿根据资源条件、市场需求升级改造,提高大中型煤矿比重。严格新建煤矿准入,严禁核准新建30万吨/年以下煤矿、90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完善煤炭落后产能标准,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继续淘汰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淘汰30万吨/年以下煤矿,加快关闭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隐患严重的煤矿。支持资源枯竭煤矿依法有序退出。

(三)加强煤炭规划管理

坚持发挥规划引领作用。按照煤炭工业大型化、现代化、集约化、生态化的发展方向,科学制定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煤炭总量,优化煤炭开发布局。根据规划确定的区域建设规模控制矿区开发强度,做好国家规划和地方规划在总量平衡、产业布局等方面的衔接。科学编制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合理确定矿区范围、井田开发方式及规模。矿区总体规划是煤矿建设生产的基本依据。

(四)规范煤炭生产建设秩序

严格落实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制度,健全涵盖产能认定、建档登记、属地公告、定期上报等流程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坚持煤矿产能信息向社会公开,发挥全社会对超能力生产的监督作用。凡未经登记公告的煤矿不予安排政府性补助资金,不得核准(批复)改扩建项目。煤矿企业要按照登记公告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不得超能力生产。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坚持核增从严、核减从快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坚决查处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严格落实违法违规建设煤矿停工停产和限期整改要求。

(五)推进煤炭安全绿色开采

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强化政府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靠科技进步,以灾害防治为重点,健全煤矿安全生产投入及管理的长效机制,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加强职业健康监护。控制新建煤矿开采深度,简化煤矿开拓布局,加强煤矿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技术装备研发,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因地制宜推广使用充填开采等绿色开采技术。建立健全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协调机构,完善政策、规范和标准,落实资金,制定和实施治理规划及方案,促进生态文明矿区建设。

(六)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

严格执行《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研究建立商品煤质量标准体系及配套政策,提高煤炭质量和利用效率。加快建设煤炭洗选设施,大中型煤矿应配套建设选煤厂,小型煤矿集中矿区建设群矿选煤厂,提高原煤入洗率和商品煤质量。有序开展煤炭加工转化为清洁能源产品项目的示范工作,抓紧建立项目示范工程标准体系。鼓励建设煤炭分级分质梯级利用示范项目。有序发展低热值煤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加大与煤共伴生资源和矿井水的利用力度,发展矿区循环经济。依托主要消费地、沿海沿江主要港口和重要铁路枢纽,重点建设环渤海等11个大型煤炭储配基地和大型现代化煤炭物流园区,推动煤炭精细化加工配送。

(七)加快煤层气产业化发展

全面推进煤矿瓦斯先抽后采、抽采达标,重点实施煤矿瓦斯抽采利用规模化矿区建设。拓展瓦斯利用范围,推广低浓度瓦斯发电,有效提高瓦斯抽采利用率,严禁高浓度瓦斯直接排放。完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加强评估结果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继续实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科技计划,支持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技术装备研发。加快沁水盆地和鄂尔多斯盆地东缘煤层气产业化基地建设,在新疆、贵州等地区开展勘探开发试验。煤层气就近利用,余气外输,依据资源分布、市场需求和天然气输气管网建设情况,统筹建设煤层气输气管网,因地制宜发展压缩、液化。完善资源协调开发机制,统筹煤炭、煤层气勘探开采布局和时序。落实财政补贴、税费扶持、市场定价等政策措施,引导各类所有制企业参与煤层气勘探开发。

(八)营造煤炭企业良好发展环境

推进煤炭资源税改革,合理确定资源税适用税率,加快涉煤收费清理,坚决取缔强加给煤炭企业的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切实减轻煤炭企业负担。支持国有煤炭企业加快分离办社会职能,彻底解决老国有煤炭企业历史遗留问题。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国有煤炭企业改革路径,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生产经营效率。继续安排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资金,引导企业保障安全生产投入。

(九)加强煤炭行业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规划、规则、政策、监管“四位一体”的煤炭行业管理新机制,提高煤炭行业管理的制度化、法治化、专业化水平。推进煤炭法制建设,完善煤炭监管规章制度,加强煤炭相关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坚持转变政府职能,落实简政放权要求,积极推进阳光审批和政府信息公开。推进煤炭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建设,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完善行业信息统计体系,继续实施服务煤炭企业科学发展协调工作机制。加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与国土、环保、安全监管监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提高行业管理实效。

(十)统筹推进煤炭国际合作

坚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围绕国内煤炭供应安全和煤炭行业健康发展,遵循总体谋划、多元合作、分类施策、互利共赢、掌握主动的方针,进一步提升煤炭工业国际合作水平。稳步开展国际煤炭贸易,巩固和发展与主要煤炭资源国长期稳定的贸易关系。鼓励煤炭企业开展对外工程承包和技术服务,承揽境外煤矿建设、技术改造以及运营管理,带动先进技术和大型装备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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