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政策法规
浙江:鼓励省内企业投资境外风电、光伏等电力资源的合作开发
2019-02-23 15:201087


      近日浙江省发布“公开征求《浙江省企业境外投资指南(2019)(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公告”显示为贯彻落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省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扩大)会议精神,进一步引导和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方向,省发展改革委起草了《浙江省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指南(2019)(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及建议。

在“鼓励开展的境外投资领域”中,“稳妥参与能源资源勘探和开发”为能源投资大类。其中“清洁煤电、气电、风电、光伏发电、海洋潮流能发电、电网等电力资源合作开发”被明确列为可投资领域,但此类能源领域也有明确的文字表述为“合作开发”。

以下为公告详情:

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企业境外投资指南(2019)(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省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扩大)会议精神,进一步引导和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方向,省发展改革委起草了《浙江省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指南(2019)(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及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9年2月20日至2019年3月1日。

联系人:马跃飞,联系电话:0571-87055074;陆敏凤,联系电话:0571-87056222。如有提出意见或建议的社会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lumf.fgw@zj.gov.cn)提交。请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附件:浙江省企业境外投资指南(2019)(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章)

2019年2月19日

附件

浙江省企业境外投资指南(2019)

(征求意见稿)

近几年来,我省企业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赴境外投资规模不断增长,对外投资合作效益持续提高,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的能力大幅增强。但随着国际形势的复杂变化,我省企业赴境外投资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投资不确定性增加,各类风险加大,尤其涉敏感行业、赴敏感国家和地区投资的风险更大。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方向,促进企业合理有序开展境外投资活动,防范和应对境外投资风险,推动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11号令)以及相关部委的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39号)等相关政策文件和规划,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根据国家新要求和国际国内新形势,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以“一带一路”建设为统领,深入实施“八八战略”,按照国家对加强企业境外投资管理的总体要求,创新体制机制,加强合规引导,推动企业更好地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提高企业境外投资水平,鼓励企业在跨国并购、全球布局同时进一步做大在浙产业,提升我省产业国际竞争力。

——坚持企业主体,市场运作。充分尊重企业的主体地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在境外投资中的引导作用,遵循国际惯例和商业原则,企业自主决策、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坚持深化改革,优化服务。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以“鼓励发展+负面清单”模式引导和规范投资方向,优化和创新境外投资服务体系,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

——坚持内外统筹,互利共赢。既充分体现国家发展总体战略部署和我省产业基础优势,又合理兼顾各国发展需求,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并重,统筹考虑资源禀赋、发展阶段、市场条件等因素,明确海外布局重点,促进融合发展、优势互补。

——坚持依法合规,防范风险。遵守我国和投资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商业规则和文化习俗,合规经营,有序发展。合理把握境外投资节奏,积极做好境外投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切实防控风险。

二、鼓励开展的境外投资领域

支持省内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活动,高质量高标准高水平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深化国际产能合作,做优做强我省产业链。

(一)重点推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1.发挥我省建筑业优势,以总承包、EPC和BOT项目等形式,参与电力、市政工程、环保、通讯等各类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建设;

2.发挥我省贸易和远洋渔业优势,参与海外重要商港、渔港建设;

3.利用好我省港口建设运营能力,积极开展海外港口及相关临港产业园区经营合作。

(二)稳步开展国际产能合作

1.以成套设备出口、投资、收购、承包工程等方式,建设炼铁、炼钢、钢材等钢铁生产基地;

2.利用我省建材业优势产能,推进建材业生产加工基地建设;

3.高附加值石化产品“走出去”;

4.汽车整车及零部件生产基地建设;

5.轻工纺织品生产加工基地建设;

6.航空标准件及民用飞机生产基地建设;

7.高端船舶研发和船舶制造基地建设;

8.节能、环保、智能化高端装备研发或制造基地建设,收购或兼并工程机械企业;

9.核电基地建设。

(三)加强高新技术领域合作

1.与境外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企业的投资合作;

2.设立或联合共建研发中心;

3.设立或联合共建实验室;

4.污染治理、环境修复适用技术的示范、推广和应用;

5.海洋生物资源有效利用、海洋生态保护等领域的技术合作;

6.药用植物资源的综合研究开发和新药创制;

7.信息技术服务领域合作;

8.设立或联合共建海外创新孵化中心。

(四)推进服务业合作

1.金融、设计创意、养老、教育、医疗、文化、旅游等服务领域合作;

2.跨境电子商务合作;

3.技术转移协作网络和信息对接平台建设;

4.专业交易市场及冷链物流产业建设;

5.能源资源仓储设施建设;

6.开展智慧城市建设领域合作,推进跨境支付和结算体系建设。

(五)扩大农业对外合作

1.水果、橡胶、油棕、大米、木薯、大豆、小麦、棉花等种植加工领域资源的合作开发;

2.过洋性和大洋性远洋捕捞、加工和贸易等远洋渔业开发合作;

3.远洋养殖基地建设。

(六)稳妥参与能源资源勘探和开发

1.油气资源合作开发;

2.铁、铬、钾盐及铝矾土等矿产资源合作开发;

3.清洁煤电、气电、风电、光伏发电、海洋潮流能发电、电网等电力资源合作开发;

4.海岛能源资源合作开发。
(七)境外投资平台合作

1.“一带一路”境外系列站;

2.境外经贸合作区。

三、境外投资敏感行业

涉及敏感行业的企业境外投资项目,须经国家境外投资管理部门核准。

(一)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

武器装备的研发、生产、维修、保障等。

以上境外投资项目适用核准管理。

(二)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

在流经两国或两国以上国境的河流上进行水资源开发利用。

以上境外投资项目适用核准管理。

(三)新闻传媒

新建或并购涉及时政且对国家安全有重要影响的境外新闻机构(包括新闻网站)、出版机构、广播电视机构等。

以上境外投资项目适用核准管理。

不包括以下境外投资项目:境内新闻机构、出版机构、广播电视机构等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为境外分支机构日常运营增资等。投资主体开展上述境外投资项目,应按国家境外投资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履行备案、报告等手续。

(四)房地产

1.从境内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在境外新建或并购住宅、商业地产(写字楼、商铺等)以及并购用于建设住宅或商业地产的土地。

2.从境内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在境外新建或并购房地产企业、向境外既有房地产企业增加投资、投资境外房地产信托基金等。

以上境外投资项目适用核准管理。

不包括以下六类境外投资项目。投资主体开展以下境外投资项目,应按国家境外投资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履行备案、报告等手续:

1.投资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

2.新建或并购企业自用的办公场所、员工宿舍等;

3.投资用于实体产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建筑开发,例如产业园、科技园、仓储物流园等;

4.建筑企业以获取工程承包合同为目的,对拟承建的项目进行小比例投资;

5.已依法合规取得境外投资管理部门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但尚未完成的项目;

6.既不涉及境内投入资产、权益,也不涉及境内提供融资、担保等,全部从境外募集资金的项目。

(五)酒店

从境内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新建或并购星级酒店、旅游度假村、商务酒店、一般旅馆等。

以上境外投资项目适用核准管理。

不包括以下四类境外投资活动。投资主体开展以下境外投资项目,应按国家境外投资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履行备案、报告等手续:

1.投资不持有酒店物业资产的酒店管理业;

2.投资不含住宿的餐饮业;

3.已依法合规取得境外投资管理部门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但尚未完成的项目;

4.既不涉及境内投入资产、权益,也不涉及境内提供融资、担保等,全部从境外募集资金的项目。

(六)影城

新建或并购境外电影院、院线公司。

以上境外投资项目适用核准管理。

(七)娱乐业

1.新建或并购境外室内娱乐设施(歌舞厅、电子游艺厅、网吧等);

2.新建或并购境外游乐园、主题公园等;

3.新建或并购境外彩票公司。

以上境外投资项目适用核准管理。

不包括以下境外投资活动:网络游戏、电子游戏开发及运营。投资主体开展上述境外投资项目,应按国家境外投资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履行备案、报告等手续。

(八)体育俱乐部

新建或并购雇佣(或租用)运动员从事体育竞技、表演、训练、辅导、管理的组织、机构、企业等。

以上境外投资项目适用核准管理。

(九)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从境内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以上境外投资项目适用核准管理。

不包括以下两类境外投资活动。投资主体开展以下境外投资项目,应按国家境外投资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履行备案、报告等手续:

1.既不涉及境内投入资产、权益,也不涉及境内提供融资、担保等,全部从境外募集资金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2.境内金融企业已取得国内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四、境外投资敏感国家和地区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境外投资项目,须经国家境外投资管理部门核准。

(一)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

(二)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

(三)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

(四)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

以上国家和地区具体名单请咨询境外投资管理部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规范引导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境外投资行为的引导,鼓励企业进行跨国并购或全球布局的同时做大做强在我省的总部、研发设计、核心技术、高端制造等领域,提升我省产业链,推动产业高度化。要关注上述重点领域非正常投资目的向境外转移并有可能损害我省产业转型升级的项目,加强省市县三级管理部门对此类境外投资项目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审查,防范虚假投资行为。对敏感行业、敏感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引导企业审慎参与。

(二)健全管理机制

发挥好“一带一路”建设对“走出去”工作的引领作用,在省推进“一带一路”建设“1+X”领导体制下,加强与有关国家的规划、政策和项目对接,帮助企业参与好“一带一路”建设。全面落实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相关部委以及我省出台的关于规范指导企业境外投资的一系列政策文件,持续提高企业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境外投资信用体系,加强我省企业境外投资信用记录建设,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三)优化综合服务

对鼓励开展的境外投资领域,在税收、外汇、保险、海关、人员出入境、信息等方面提高服务水平,创造更加良好的便利化条件。推动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银行等为重点合作项目提供有力的金融保障。进一步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支持手段,为高质量“走出去”提供融资支持和金融服务。发挥好“一带一路”综合服务中心、智库联盟、大数据中心、行业协会等各类“走出去”服务平台作用,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重点国家营商环境、合作需求、风险提示等信息服务。按照数字政府建设要求,加快推进“一带一路”大数据中心建设,全面实现项目入库、数据入库、信息入库,加快“一带一路”数据应用模块开发,更好地服务企业。

(四)强化风险防控

督促企业强化防风险的主体责任,增强风险意识,减少高风险投资活动,确保必要的安保资源投入。引导企业用好出口信用保险等政策性避险工具和市场化风险管理工具。按照国家境外投资管理部门对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的要求,推动企业增强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意识,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实现全流程、全方位依法合规。

 

分享到:
  • 我来说两句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