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燃煤机组:位于京津冀地区(北京、天津、河北)的电厂,要优于燃气轮机排放限值(即在基准含氧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5、35、50毫克/立方米);位于京津冀周边地区(山东、山西和内蒙古)及东部地区(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7省市)的电厂,基本达到燃气轮机排放限值(即在基准含氧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位于中部地区(黑龙江、吉林、山西、安徽、湖北、湖南、河南、江西等8省)的电厂,原则上接近或达到燃气轮机排放限值;鼓励位于西部地区的电厂接近或达到燃气轮机排放限值。
现役机组在达到现有环保要求的基础上,到2020年逐步实施环保升级改造。位于京津冀地区的电厂,要完成达到燃气轮机限值的改造工作;位于京津冀周边地区及东部地区现役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要完成基本达到燃气轮机排放限值的改造工作;位于中部地区有明确的污染物排放要求或出台了鼓励政策时,要实施基本达到燃机排放限值的改造工作;西部地区获得新建项目“以新代老”改造批文时,要实施基本达到燃机排放限值的改造工作。
总体原则
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环保升级改造整体方案,应确保一次改造使污染物排放达到环保要求。
在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治理及提效改造时,须结合锅炉低温烟气流程的设备和功能特点,整体考虑治理方案,并充分发挥各类设备协同作用。
有实施条件的燃煤机组进行环保改造时,需完成烟囱雨治理。国家要求的重点区域燃煤电厂需完成汞、三氧化硫等污染物治理。
10万千瓦以下供热机组污染物排放浓度须达到《火电厂排放标准》要求,10万千瓦以下供热锅炉污染物排放浓度须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煤质较差且不稳定的电厂,改造时应选取高一个等级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作为改造标准,或选择达标可靠性更高、处理裕量更大的改造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