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显示,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的将撤销其公告资格:填报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拒绝接受监督检查;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发生重大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规范要求光伏制造企业应具有省级以上独立研发机构、技术中心或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每年用于研发及工艺改进的费用不低于总销售额的3%且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光伏制造项目应符合国家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节能管理等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控制新上单纯扩大产能的光伏制造项目。
同时,要求光伏制造企业和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减少水资源浪费。多晶硅项目水循环利用率不低于95%;硅片项目水耗低于1400吨/百万片;电池项目水耗低于1700吨/MWp。
在环境保护方面,要求新建和改扩建光伏制造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废气、废水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大气及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鼓励企业通过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4064温室气体核证、PAS2050/ISO/TS14067碳足迹认证。
在质量管理方面,电池及电池组件生产企业应配备AAA级太阳模拟器、高低温环境试验箱等关键检测设备,鼓励企业建设具备CNAS认可资质的实验室;光伏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通过国家批准相关认证机构的认证;组件使用寿命不低于25年,质保期不少于10年,逆变器质保期不少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