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价上涨,未必能带领国内煤炭生产企业“脱离苦海”。
“7号文”提出“从2016年开始,按全年作业时间不超过276个工作日重新确定煤矿产能。”如果合法生产煤矿按照本规定正常生产,意味着现减少了16.4%的产能。伴随着煤矿产能的缩减,煤炭生产企业在缩减自身生产经营成本的同时,更多期待着煤价能够较大幅度的反弹。但是根据今年1~6月煤炭行业的经济运行形势数据,这种期望的出现并非那么容易。由于房地产等行业出现短期回暖带动钢铁行业需求回升,炼焦煤煤价在4~5月之间出现上调,上涨幅度较大,根据统计数据,上半年每吨累计上涨100元至150元,基本恢复至去年同期水平,但炼焦煤价格继续回升的可持续性不容乐观。动力煤价格由于一是电力需求继续回落,二是今年南方雨水丰沛,水电出力对火电产生替代作用,稳中趋升,目前,5500大卡动力煤的主要生产地“上站”含税价格为每吨265元至275元,主要消费地提货价格为每吨455元至465元。动力煤价格上升空间也不是很大。
此外,国内煤炭生产企业还需要面对经济全球化的竞争。据海关总署统计2016年上半年,我国累计进口煤炭1.08亿吨,同比增加819万吨,增长8.2%。我国煤炭资源地质及开采条件较美国、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等主要产煤国相比相对复杂,可供露天开采的煤矿比例较低,仅为,因而带来的煤矿开采成本较高。此外,我国煤矿较其他主要产煤国相比,人员数量较多、综合机械化水平较低,同时又面临物流成本偏高的困境,因而我国煤矿的竞争力与国外相比相对较差。
随着国家经济进入“新常态”,供给侧结构改革工作不断深化,我国经济结构不断调整,“四个革命、一个合作”的战略思想深入落实,能源供给结构不断调整优化,我国能源消费增长速度也将出现放缓。在此背景下,在国内可再生能源消费份额不断增长的替代作用下,煤炭消费需求也将继续回落。与此同时,在煤炭消费总体下降的背景下,尽管“去产能”工作将会取得更大的效果,煤炭价格会有一定程度回升,但与此同时面对进口煤的冲击,煤价回升的空间有限,不能保证煤价的上涨能弥补产量下降带来的收入;煤价的回升将加剧进口煤对国内市场侵蚀,煤炭企业经营仍面临很大困难。
煤炭生产企业选择优先开采赋存条件较好的厚煤层,未必能增加产品的竞争力。
在当前煤炭行业经济运行形势长期处于低位的情况下,部分煤炭生产企业为了尽快“扭亏为盈”,增加企业营业收入,选择优先开采煤质较好、煤层厚、开采技术条件相对较好,开采成本较低的煤层,而煤质较差、煤层较薄、开采技术条件相对较差,开采成本较高的煤层暂缓开采。煤炭生产企业为了提高煤炭产品的质量,增加企业收入无可厚非,这也是从供给侧方面进行优化所谋划的一种手段。但是这种做法很可能会影响企业的长期竞争力。暂且撇开这种做法对煤炭资源回采率的影响,试想现在所有煤炭生产企业都同时开采自己最好的煤质最好、煤质好、开采技术条件最好、生产成本最低的煤层,经过市场的充分竞争后,必定会有不少企业的煤炭产品不具备比较优势,仍然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下风,而被市场所淘汰;采取这样的手段并不能改变它们的命运。
此外,煤炭生产企业为了眼前的利益,毫无保留地透支自身的“家底”,未来伴随着我国煤炭工业开发的继续西移,煤炭物流成本的继续增高,开采技术条件的继续恶化,我国的煤炭生产企业如何能凭着自身剩余的“家底”与具有低廉开采成本和运费的进口煤相竞争?
众所周知,我国是以煤炭为主体能源的国家,即使到2030年,煤炭消费仍将占据我国全部能源消费的50%左右,煤炭在我国能源消费体系中的地位仍然是十分重要的。如果纵容煤炭生产企业不断透支自身的“家底”,不但会影响我国煤炭生产企业乃至我国煤炭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而且引发进口煤的不断侵蚀,还会严重影响我国的能源安全。
对于两个“悖论”的建议
面对煤炭消费需求不断收缩,进口煤利用自身低成本、低运费优势挤占内地市场的未来,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尽快出台煤炭行业僵尸企业退出及债务处理的相关政策,加快煤炭行业“三去一降一补”工作进程,推动煤炭行业僵尸企业的关闭和债务处置工作;同时通过政策、金融等手段多措并举引导煤炭生产企业加快整合、重组,进一步提高煤炭行业生产集中度,优化煤炭行业供给结构,进一步提高要素生产率,实现煤炭行业的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经过合理的整合、重组,增加我国大型煤炭企业的竞争力,提升企业的定价权,增加国内煤炭企业与国外煤炭企业竞争的砝码。
此煤炭企业应该从自身实际出发,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精神,应有“壮士断臂”的勇气,关闭落后产能,尤其是僵尸企业应快速、主动退出。此外煤炭企业应以长远考虑,制订战略发展规划;优化自身产品结构,调整开采布局,在保证人员再就业的前提下,减人减面;在合理配采的同时,提高企业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