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也有不少人反对,理由是互联网行业的特点就是垄断竞争,依靠技术创新和用户规模,容易实现较高的用户粘性,形成高度集中的市场竞争格局。要尊重行业特点,不能轻易举起“反垄断”的大棒,否则会破坏创新。
应当说,这样的观点有一定道理,但以此为由拒绝“反垄断”,有失偏颇。反垄断的根本目的,就是保障市场公平竞争,进而激励创新。只要存在垄断和破坏市场公平竞争行为,不论这些企业属于哪个行业、什么性质、来自哪个国家,反垄断都应一视同仁。
自2008年开始实施《反垄断法》以来,我国查处了多起垄断案件,涉事者不乏五粮液、茅台、强生、奔驰、高通等国内外知名企业。就在本月中旬,海尔的三家下属公司,也因为触犯了《反垄断法》,被处以1200多万元的重罚。这些反垄断案件,有理有据,没有特别针对哪个企业、哪个行业、哪个国家。总体看,它们的垄断行为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国有大企业带有行政色彩的行业垄断;二是跨国大集团以技术、专利、标准为手段的技术垄断。他们或横向垄断,在同一行业内,多家企业结成横向联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价格,限制竞争;或纵向垄断,对产业链的上下游形成垄断,达成排除竞争协议。
对于这样的企业,如果不下决心、下大力气反垄断,一来消费者很可能享受不到企业充分公平竞争带来的物美价廉;二来由于扩大了不平等竞争,会限制甚至扼杀中小企业的独立发展和自主创新。
专家指出,无论什么原因,包括行政的、市场的或网络的,只要形成具有控制力的垄断,就一定会阻碍创新,产生利用市场缺陷博取超额垄断利润的现象。我国已提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到2020年要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一个公平竞争、激励创新的市场环境必不可少,而打破垄断,正是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