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设区市物价局、经信委,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
根据省经信委、省物价局《关于原能耗超限额和使用淘汰设备的企业申请停止执行惩罚性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苏经信节能〔2010〕935号)要求及江苏省节能监察中心《2016年第三批使用淘汰设备企业的复查报告》(苏节能监察〔2016〕9号),经省节能监察中心现场监察和审核有关材料,现研究决定对希门凯电子(无锡)有限公司等23家企业停止执行差别电价(见附件)。其中南通艾德旺化工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在执行差别电价文件下发前已将淘汰设备更新完毕,因此,其停止执行差别电价的时间为执行差别电价的起始时间。
附件:2016年停止执行差别电价企业名单表(第四批)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