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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关于降低我省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0-21  浏览次数:396
核心提示:关于降低我省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韩城市物价局,府谷、神木县物价局,陕西燃气集团
有限公司:

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降低企业用气成本,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地方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降低企业用气成本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859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计划的通知》(陕政发〔2016〕38号)精神和要求,并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降低我省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省内天然气长输管道管输价格。省天然气公司供各城市燃气企业及直供用户的非居民用气(不包括执行优惠价格的化肥用气)管输价格在现行政府定价基础上每立方米下调0.121元,调整后的各城市门站结算价格详见附表。省局委托设区市物价部门核定的其他天然气管道管输价格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二、降低我省城市燃气企业配气价格。我省城市燃气企业配气价格和天然气销售价格管理权限在各设区市,各设区市物价部门要抓紧安排天然气价格调整工作,在保持居民配气价格稳定的前提下,降低非居民配气价格,降价幅度原则上按照不低于5%的水平安排,争取各地调价工作能够与省局降低长输管道管输价格同步实施,切实减轻省内非居民用气负担,释放降价红利。

三、鼓励协商确定大用户用气价格。国家和我省规定由上游气源企业直接供气的用户用气价格已全面放开,省天然气公司供气用户和通过城市管网供气大用户管输和配气价格,可由供用气各方在不超过政府定价基础上,平等协商确定具体用气价格,减少不必要的政府价格干预,最大限度释放市场活力。

四、清理规范天然气收费行为。各地要加强对天然气输配企业价外收费行为监管检查,清理规范不合理收费行为。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取消陕价发电〔2010〕3号通知中规定的每户每月1元城市居民天然气维修费,此前已收费用不退还,未收费用也不再收取。城市燃气企业对居民燃气设施维护与管理费用纳入配气价格,除更换居民户内专有天然气设施零部件按成本收取材料费外,不得再向居民用户收取任何费用。

五、执行时间和相关要求。上述规定自2016年10月20日起执行。请各地认真抓好本次天然气价格调整工作,尽快核定公布当地非居民用气和车用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确保降价红利惠及到终端用户,不得以各种名义截留或延迟降价措施落实,各地天然气贯彻实施情况请及时报告省局。

陕西省物价局

2016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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