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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价大涨引煤矿争夺战:昔日5000万寻下家 如今上亿元引争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1-14  浏览次数:131
核心提示:煤价大涨引煤矿争夺战:昔日5000万寻下家 如今上亿元引争抢
       煤价不断上涨,不仅令资本市场上“煤飞色舞”,也引爆黑龙江鸡西新城煤矿九采区九井的经营权
争夺战。

2014年煤价陷入低谷时,该矿井折价5000万元,也很难找到投资人接盘。而如今,它的价值大幅跳升到过亿元。不过,大打出手的该矿井3名股东,目前尚未享受煤炭涨价带来的红利,愈演愈烈的对攻或令他们错过最佳的收获时间。

在法律人士看来,一份被指存在漏洞的《股份转让协议》如何解读,将决定矿井经营权的最终归属。

存有缺陷的协议

引发争夺的矿井,位于东北地区最大的煤城黑龙江鸡西市的北部,隶属于鸡西矿业集团新城煤矿。1999年,矿主苏志国“投资”承包经营新城煤矿九采区九井,该矿原属国企,后被要求改造,苏志国完成了煤矿改造,并补办了相关手续。

2014年11月,因煤价大跌出现资金困难,苏志国决定将矿井作价5000万元,吸收张有胜、郭金海入股,并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

记者注意到,这份《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张有胜出资1750万元、郭金海出资1500万元,分别向苏志国购买35%股份、30%股份,但此款项并不是直接付给苏志国,而是投入到矿井的改造上。协议还约定,购买股份的二人,只须履行部分义务,即分别投资1000万元、900万元。待矿井产生利润后,二人以其应得的利润,先向苏志国支付,作为股份转让价款的抵顶。

苏志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协议签订得很草率,未将相关细节斟酌清楚,存在漏洞,以致后来发生了误解。他承认,因当时煤炭价格下降,且改造的压力较大,在转让价款额度、支付方式上他都有让步。

苏所指的漏洞,即未约定完成投资后,如果不能生产,怎么处置纠纷。多年后,这一问题呈现,导致矛盾爆发。

而事实上,即使引入两位新的投资人,并完成了大约2100万元的投入,该矿井也一直未能正常生产,只能小规模试生产,没有产生利润。这意味着,将大部分股份转让给两人后,苏志国未能获得任何回报。

在一份张、郭二人给苏志国的函件中,张、郭二人坚持认为,因为没有产生利润,苏志国无权要求他们支付股份转让款。

另一方面,根据协议约定,在完成签约后,矿井的经营权全部转由持股35%的张有胜负责。在未取得利润的情况下,苏志国既没有获得金钱上的收益,也将矿井经营权拱手让于他人。

更要命的是,因为经营不佳,矿井还拖欠工人工资,欠缴安全保证金、行业管理费、材料款等。欠薪事件导致矿工上访,引起鸡西市政府高度关注,在持续压力之下,作为原矿主的苏志国只得对外借债,才勉强解决了工资拖欠问题。

2016年7月16日,苏志国向郭、张二人发出通知,以二人未履行合同主要条款为由,要求解除《股份转让协议》,收回矿井经营管理权。张、郭二人随后在7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协议,清算资产,分割合伙财产。

而苏志国立即提出反诉,同样要求解除协议,但主张张、郭二人应返还涉案矿区的经营资产及全部经营权,并排除妨害。苏同时指出,张、郭二人属不同主体,争议标的不同,不符合共同原告条件。据悉,此案仍在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谁的经营权?

据了解,在相关诉讼材料中,张、郭二人认为,依照协议,他们已经总共支付了2100余万元,超过了协议约定的1900万元的额度,且替苏志国也进行了垫付,即完全履行了协议内容。他们认为,苏要求解除协议的理由不成立。

而苏志国认为,张、郭二人所投入的2100余万元为投资款,并非交付股份转让款。因此,二人未履行协议的主要条款,根据合同法相关内容,他有权解除协议。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韩波、戴孟勇均认为,如果苏志国没有收到股份转让款,他依法有权解除《股份转让协议》。从程序上而言,苏向张、郭二人发出解除通知后,二人若未在规定期限内依法提出异议,《股份转让协议》即被解除。因此,苏志国依法有权请求张、郭返还涉案矿区的经营资产及全部经营权。

截至目前,该案仍在法院审理阶段。不过,案件审理之时,矿井的争夺却在激烈进行。相关图片显示,双方曾动用数十人的队伍进行对恃,其中有人被打得头破血流。最终张、郭二人以武力控制矿井,并驱赶矿工,锁上大门,矿井陷入停产之中。

失去控制权的一方提出控告。令他们意外的是,其控告的“寻衅滋事罪”、“妨碍公共秩序罪”,被公安机关以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化解,案件未获受理,在检察院监督立案程序中。苏志国还认为公安局不予立案是不作为,已经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至今尚未做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结论。

“公安机关这种行为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是对违法行为的纵容。”苏志国说。

记者在郭、张二人的起诉状上看到,他们的诉讼主张是:依法清算,分割合伙财产。但苏志国认为,“分割合伙财产”的表述有问题,而应该是返还股份投资款或转让款。苏认为是给付之诉,与“合伙”无关,因为矿还是他的。

在民商法学家看来,如果双方因资金困难无法生产,可以用清算的方式,打破目前的僵局。不过,无法回避的是,经营权到底是谁的?

苏志国的诉讼代理人张百合认为,依照法律,涉案合同应该解除。苏志国将据此要求法院排除妨害,主导煤矿的经营生产。

记者获知,合作中起争议的原因,在于煤炭价格上涨。据称,该矿的煤炭质量在鸡西属于最佳之列,其当前的价值相比于当初5000万的作价,或有一倍的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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