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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程事故之后 都有哪些事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1-25  浏览次数:190
核心提示:发生工程事故之后,有哪些事儿?
 工程事故虽可怕,但比这更可怕的是,发生工程事故不会处理,不会分析原因和吸取教训,老犯同样的错误是不可饶恕的。今天为您讲讲工程事故发生了之后的那些事儿。

收集资料

工程事故的处理好比警察破案,在保护好现场的情况下,要收集跟工程相关的所有资料,当然,这个时候千万别轴,若关乎人命,要麻利地按预案救人。这些资料包括:

1.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

2.有关合同及合同文件;

3.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档案;

4.相关的建设法规。

7个关键点

1、事故报告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应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

2、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要按规定区分事故的大小,分别由相应级别的人民政府直接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原因分析

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对事故项目进行检测鉴定和组织专家技术论证。

4、制定事故处理的技术方案

技术方案要安全可靠、技术可行、不留隐患、经济合理、具有可操作性、满足项目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

5、事故处理

包括事故的技术处理和事故的责任处罚。

6、事故处理的鉴定和验收

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是否依然存在隐患,应当通过检查鉴定和验收作出确认。

7、提交事故处理报告

这里要提醒您注意的是:事故报告、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处理报告内容的区别。

基本要求

施工质量处理,要求你胆大心细,而且不要忘记下面五句话。

目标

质量事故的处理应达到安全可靠、不留隐患、满足生产和使用要求、施工方便、经济合理的目的。

原因与原则

消除造成事故的原因,注意综合治理,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处理方案

正确确定技术处理的范围和选择处理的时间及方法。

事后控制

切实做好事故处理的检查验收工作,认真落实防范措施。

事中控制

确保事故处理期间的安全。

  原因分析

工程质量事故无外乎以下4个原因。

01 技术原因:结构设计计算错误,对水文地质情况判断错误,以及采用了不适合的施工方法或施工工艺等。

02 管理原因: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不完善,检验制度不严密,质量控制不严格,质量管理措施落实不力,检测仪器设备管理不善而失准,以及材料检验不严等原因引起质量事故。

03 社会、经济原因:施工企业盲目追求利润而不顾工程质量;在投标报价中随意压低标价,中标后则依靠违法的手段或修改方案追加工程款,甚至偷工减料等。

04 人为事故和自然灾害原因。

预防措施

以“事”为镜,有的时候通过事故来检视自己,也真的是成长的一种方式,事故处理都完了,痛定思痛之后,积极预防才是关键。总结9条措施预防质量事故如下:

1.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2.对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

3.加强施工过程的管理;

4.加强施工安全与环境管理;

5.认真做好工程地质勘察;

6.科学地加固处理好地基;

7.做好应对不利施工条件和各种灾害的预案;

8.进行必要的设计审查复核;

9.严格把好建筑材料及制品的质量关。

事故发生之后责任人可能承担的后果

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正案第二条对原条文作了以下修改:

(1)将犯罪主体从原来的企业、事业单位扩大到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实体。

(2)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对象范围从“安全生产设施”扩大到“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设施”是指用于保护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各种设施、设备,如防护网、紧急逃生通道等。“安全生产条件”主要是指保障劳动者安全生产、作业必不可少的安全防护用品和措施,如用于防毒、防爆、防火、通风等用品和措施等。“不符合国家规定”包括的情形较广泛,如有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或改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未依法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有的不为工人提供法定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有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取缔、关闭后,仍强行生产经营等。

(3)删去了“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的犯罪构成要件,为追究不重视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投入和建设,以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

(4)考虑到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一般都是单位行为(个体经营户仍是个人负责),将原条文中“直接责任人员”修改规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使应对重大伤亡事故负责的责任人员的范围更加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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