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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排污许可改革率先启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1-30  浏览次数:138
核心提示:火电排污许可改革率先启
       为进一步推动环境治理基础制度改革,改善环境质量,1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对外印发《控制污
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对完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下称排污许可制),实施企事业单位排
污许可证管理作出部署。据环保部副部长赵英民介绍,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将分行业、分阶段推动,其
中,2016年底,将率先在
火电、造纸两个行业推动排污许可改革

排污许可制是依法规范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的基础性环境管理制度,环境保护部门通过对企事业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并依证监管实施排污许可制。《方案》指出,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排污许可制,取得初步成效。但总体看,排污许可制定位不明确,企事业单位治污责任不落实,环境保护部门依证监管不到位,使得管理制度效能难以充分发挥。

此次《方案》印发,旨在将排污许可制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并将其作为企业守法、部门执法、社会监督的依据,为提高环境管理效能和改善环境质量奠定坚实基础。排污许可证也将成为企事业单位生产运行期间排污行为的唯一行政许可和接受环保部门监管的主要法律文书,企事业单位排放水和大气污染物的法律要求将全部在排污许可证上予以明确。

根据《方案》要求,到2020年,我国将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有效运转,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精简合理、有机衔接,企事业单位环保主体责任得到落实,基本建立法规体系完备、技术体系科学、管理体系高效的排污许可制,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

具体来讲,《方案》指出,要衔接整合好相关环境管理制度:一是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改变单纯以行政区域为单元分解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方式和总量减排核算考核办法,通过实施排污许可制,落实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逐步实现由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向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转变,控制的范围逐渐统一到固定污染源。二是有机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现从污染预防到污染治理和排放控制的全过程监管。

同时,《方案》明确,要规范有序发放排污许可证。环境保护部依法制订并公布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考虑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确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类别。合理确定许可内容。规范排污许可证核发。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三年,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五年。

《方案》指出,将按行业分步实现排污许可全覆盖。排污许可证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并依法逐步纳入其他污染物。率先对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2017年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到2020年,全国基本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另据赵英民介绍,在今年年底,我国还将在京津冀试点地区开展钢铁、水泥行业,在海南开展石化行业排污许可证试点,为全国实施奠定基础。

《方案》还要求,将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责任。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同时,将实行自行监测和定期报告。企事业单位应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安装或使用监测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和技术规范,保障数据合法有效。排放情况与排污许可证要求不符的,应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在加强监督管理方面,《方案》明确,要依证严格开展监管执法,重点检查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通过执法监测、核查台账等手段,核实排放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判定是否达标排放,核定排放量;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综合运用市场机制政策,对自愿实施严于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且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企事业单位,加大电价等价格激励措施力度,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关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在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方面,《方案》要求,要提高管理信息化水平。2017年建成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将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监管执法等工作流程及信息纳入平台,各地现有的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逐步接入。同时,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开企事业单位自行监测数据和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公布不按证排污的企事业单位名单,纳入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另外,《方案》还从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法律法规、健全技术支撑体系、开展宣传培训等方面对做好排污许可制实施保障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以保证政策的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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