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对部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条件及审查标准进行调整。在工程业绩方面,将一至三级承装类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中要求的工程业绩认定年限由最近3年调整至最近6年,与许可证有效期保持一致;在最近6年内合法承揽的境外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也可以作为有效工程业绩予以认定。在专业人员方面,一级承装类许可证原要求一级注册建造师15人以上现调整为不少于5人,二级承装类许可证原要求注册建造师6人以上现调整为不少于3人,三级承装类许可证原要求注册建造师2人以上现调整为不少于1人,取消许可申请条件中关于预算员、安装工长的人员及数量要求,许可申请条件中要求的技术负责人可以由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兼任,并不再要求申请企业提供人员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材料。
《通知》要求,创新事中事后许可监管措施,不断提升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监管工作成效。
一是强化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黑名单”制度,对被列入“黑名单”的持证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再次违反许可管理制度的将依法从重处罚。“黑名单”企业自公布之日起满一年的自动移出,相关违法信息录入其许可信用档案。
二是规范自查工作制度,每次企业自查数量原则上不低于辖区内持证企业总数的10%,持证企业在其许可有效期内应至少开展一次自查工作。
三是持证企业按规定期限申请许可有效期延续的可简化许可有效期延续申请材料,但被列入“黑名单”的持证企业不得简化。
四是停止执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分公司备案制度以及电力建设工程备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