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征求意见稿,正式稿确定了新的原则:随着竞争性环节电价放开或者发用电计划电量放开达到一定比例,或者合同执行偏差电量无法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方法解决时,各地应当启动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建立以电力中长期交易和现货交易相结合的市场化电力电量平衡机制。建立合同偏差电量结算机制、鼓励多类市场成员参与辅助服务交易等。
电力新能源研究人士认为,《规则》提出的上述基本原则对于以开展直接交易为主的中长期交易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同时也提供了全国性的电力交易指引性标准。
《规则》明确的交易品种十分全面,包括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指跨越发电调度控制区)、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以及辅助服务补偿(交易)机制等。其中,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又包括优先发电合同、基数电量合同、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等转让交易。
华东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智能化室副主任吴俊宏撰文称,《规则》的一大亮点,是提出了适用于现阶段的合同电量偏差处理方式。合同电量偏差是指发电企业实际发电量或用户实际用电量与其总合同电量之间的偏差。现货市场是保障电力实时平衡的市场化机制,在现货市场建立之前,为解决系统平衡,需要采用某种机制决定调用哪些发电企业调整发电计划,以满足系统电力电量平衡需要。
《规则》明确,中长期合同执行偏差主要通过在发电侧采用预挂牌月平衡偏差方式进行处理,还可以采用预挂牌日平衡偏差方式、等比例调整方式、滚动调整方式处理合同电量偏差,也可以开展事后合同电量转让交易。
此外,《规则》还明确鼓励采用竞争方式确定辅助服务提供主体。
浙商证券电气新能源报告认为,《规则》对于发电企业无特殊准入条件规定,意味着原则上各类型电源均可参与到电力中长期交易当中。根据《规则》,电力用户本着自愿原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但选择参与市场交易后需全部电量进入市场,不得随意退出。《规则》还规定,双边协商交易原则上不进行限价,而集中竞价交易为避免市场操纵及恶性竞争,对报价或结算价格设置上下限。这种模式有助于缓解发电企业的成本压力。
厦门大学中国能源政策研究院院长林伯强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规则》在基本原则确立、具体规则设计方面都比较周全。
不过,他认为有两个核心问题必须引起重视,一是计划外发电量何时能够出台数据化的目标;二是目前许多积极推动电改的地方政府是否真正理解“市场”两字的含义,对于电价出现上涨的情况是否具有容忍度,这是电改推进过程中必须直面的问题。
另据记者了解,此前,多地已经出台了省级电力交易规则和办法。《规则》的问世将为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提供制订和修订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