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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质量监测会被地方干扰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1-23  浏览次数:228
核心提示:空气质量监测会被地方干扰吗?我们的数据很靠谱 !
 总站实行“一个网络”和“八项管控”,保证空气质量数据的真实与准确,从机制上斩断干扰监测的途径。尽管干扰监测是个案,对城市空气质量评价结果影响也微乎其微,但性质非常恶劣。环保与公检法联动,对监测数据造假“零容忍”,严厉打击地方干预。要根绝数据造假现象,根本上要从地方政府着手,改正“急于降数”政绩观,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

一、建成庞大复杂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网络

2012年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颁布以来,环境保护部分三个阶段推进实施新标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于2015年元旦,我国建成了发展中国家最大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所有地级以上城市都开展了包括PM2.5在内的6项主要空气污染物监测,实现了338个地级以上城市1436个空气质量监测国控站点联网并实时在互联网上发布监测数据。实时监测数据按“一点三发”的模式,第一时间同时直传城市站、省级站以及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没有给瞒报、虚报监测数据以任何的机会。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发布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是全国唯一系统、全面、客观、准确反映我国城市空气质量状况的监测数据。

为了保障监测数据质量,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构建不少于三级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国家质控平台、区域质控实验室、监测实验室等,实现各项空气质量监测指标的量值溯源和监测比对。1436个国控监测站都建立了远程质控系统,具备变化留痕、异常报警等功能。一个城市有若干个监测点位,在同样的天气状况下,各点位监测数据的走势应该是相同的,如果某个点位与其他点位数据走势不一致,就会报警。

二、有效管控监测重要环节

自开展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以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构建了完善的监测顶层设计,并付诸实施,对监测全过程的8个重要环节进行有效管控。

1点位管理

1436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国控点位总数量保持不变。严格规范点位调整程序,按照《环境监测质量监测点位管理办法》(环办〔2011〕107号)、《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 664-2013)要求开展点位调整申请与技术审核,由环保部直接审批管理。

2仪器设备采购公开招投标

选择购买通过性能适用性检测的仪器,并且严格执行公开招标采购。

3仪器安装验收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规范

新建、更新、更换的仪器设备安装、调试和验收严格执行《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HJ 193-2013)和《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与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 655-2013)》。

4完成监测事权上收

按照环保部《“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关于加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的工作方案》要求,国控站点的监测日常运维工作由总站统一组织,委托社会机构进行,不再由城市监测部门开展此项工作。

5实时数据“一点三发”

监测数据在每个国控站点产生后,立即“一点三发”,原始数据第一时间分别直传城市站、省级站以及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平台,国家、省、市三个层面同时获得站点的监测数据,且数据完全一致。

6严格进行数据审查核验

每天由总站对1436个站点24小时的6项指标实时监测数据逐一进行在线审核/复核,审核复核历史全程留痕。

7分析评价客观透明

严格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技术规定》等国家标准、规范要求进行分析评价和排名,分析全过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8数据及时发布共享

让社会公众随时监督国控站点的监测数据。

“一个网络”和“八大管控”的实施保障了监测数据的客观、科学、真实、准确。2016年7月中国工程院组织进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对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的监测数据,特别是PM2.5数据,进行了质量控制与评估。通过比对中国科学院、中国气象局等单位的28个同步观测站数据,发现相近站点多方监测数据具有很好的一致性,表明监测数据具有系统性、完整性和可比性,适用于评估工作。

三、干扰监测是个案

空气质量监测数据至关重要,公众可以通过数据了解环境空气质量现状,遇到重污染天气做好防护;它还是考核一个地区环境空气质量的依据,同时为相关部门制定政策提供重要参考。为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准确可靠,近年来环保部组织各级环保部门进行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干扰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严格质量管理措施大大压缩了造假的空间,使数据向“真值”逼近,避免监测数据与老百姓实际感受“两张皮”。某个城市的一个站点某项指标连续多天监测受到干扰,或多个站点某项指标同时受到干扰,这样的数据异常一经发现会及时严肃地处理。

即使发生这样的干扰行为,这部分异常数据对评价结果影响微乎其微。评价一个城市的空气质量时,要对城市范围内所有国控空气评价站的数据进行月平均或年平均统计,一个站点的短时异常数据所占的比重是极小的。一个站点短期有造假行为,即使监测数据下降50%,但对整体监测数据没有显著的影响,空气质量评价结果不会有根本性改变。

四、对干扰监测 “零容忍”

虽然干扰城市空气质量监测仅是个案,但性质恶劣。一方面受到干扰的点位监测数据和老百姓的实际感受有偏差,会损害政府的公信力;另一方面,干扰产生的虚假数据会误导政府,导致决策失误,影响治理污染措施的力度。干扰行为就是“白蚁”,空气质量监测就是“堤坝”,白蚁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理不睬的任其发展,发现“白蚁”就要及时消灭,这样堤坝就会安全稳固,否则就会出现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的状况。所以必须重拳打击干扰监测,打击数据弄虚作假!

环保部去年12月印发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要求,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目前,已经建立环保与公检法的联动机制,对监测数据造假“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提高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震慑力。去年12月26日新出台的 “两高”司法解释中,明确将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行为列入处罚范畴,为日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法律支撑。

五、立即改正“急于降数”政绩观

遏制干扰监测数据造假现象,需要官员端正政绩观,按照新发展观的要求,加大减排力度,解决污染源问题,改善环境质量。一些地方制定的考核目标缺乏科学性,将空气质量改善的压力转嫁到监测数据上。比如,一些地方出台责任追究办法,每月对各区县空气质量进行排名,并对“后三名”区县的领导进行责任追究。被考核区县在考核压力下,产生焦躁情绪和急功近利心理,不在污染治理上下功夫,却在监测数据上做文章。还有一些地方制定了过高的治理目标,要完成这个目标,在现实工作中不容易实现,为了数据好看,有的人铤而走险。要根绝这种现象,政府需要制定切合实际、“跳起来够得着”的环境治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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