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发改价管〔2017〕167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甘肃厂区物价局、东风场区物价局、甘肃矿区物价局、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省电力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为深入推进价格“放管服”改革,经研究,现就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制定了标杆上网电价政策和上网电价定价办法的发电项目,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委不再发文明确具体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
二、省内新投产燃煤机组(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水电标杆上网电价,由省电力公司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陆上风电、光伏发电、太阳能热发电项目标杆上网电价,由省电力公司依据省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对照市(州)具体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后,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由省电力公司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上网电价定价办法执行。
四、燃煤机组超低排放电价,由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规定另行明确。
五、省电力公司在每个季度第1周内,向省发展改革委上报上一季度新投产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执行情况,以备核查。在执行本通知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上述发电项目上网电价随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政策调整相应调整。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