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中国排污许可”公众号编辑部向节假日辛苦奋战在工作一线的同志们表示由衷的敬意;其次,也不得不提醒大家:时间紧迫,任务艰巨,现在,离6.30只省下24天了。
按照《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要求,2017年6月30日之前必须完成火电行业许可证的核发。根据环保部的部署,从6月开始,就要每周一调度,倒排工期。但同时,也提出了“必须保证质量”的底线。
环保部副部长赵英民此前在推进排污许可制度实施工作座谈会上强调:各发证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以及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重点关注申请材料不规范、许可排放限值错误、管理要求欠缺、执行报告和信息公开要求不具体等问题。确保排污许可证在申请核发程序、许可排放量和实际排放量核算、排污许可监督管理等关键环节做到科学合理,严格审核把关,确保许可证核发质量。
他也向全国各地环保厅局分管厅局长预告:环保部将把排污许可证实施工作进展情况与2017年总量减排考核工作相结合。将火电等大气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落实情况纳入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方案考核,对应发未发的企业,将相应扣减考核分数。
按照“谁核发谁监管”的要求,各级发证环保部门要更加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每一张排污许可证的核发质量,为今后的证后监管奠定基础。进入6月以后,环保部也将加大力度,对发证高峰期的许可证质量进行重点抽查,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可以撤销排污许可决定。也就是说,不合格的许可证,经环保部核查发现之后,是可以进行撤销的。
未申领许可证或许可证被撤销,又将意味着什么?
5月18日,《环境保护部关于修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出现在了环保部网站,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6月18日。
按日计罚适用范围上,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第一款新增“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按日计罚实施程序上,征求意见稿将原第十条修改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后,组织对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删除了之前的“三十日内”、“以暗查的方式”。
按日计罚方式上,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删除此前的“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
同时,删除了之前的第十八条:“再次复查时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已经改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之后的检查中又发现排污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重新作出处罚决定,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周期重新起算。按日连续处罚次数不受限制。”
这样修改草案一经发布,旋即引发热议,因为比较起之前“限期复查才能按日”以及“拒绝补票才能罚款”的情况,“按日计罚”的手段显然更为强劲有力了,威慑力顿时大增。这意味着,企业如果不能自觉履行环保责任,那可能将会被处以“无上限”的罚款。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也分别规定了排放废水、污水以及工业废气、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并且,这两部法律也都明确规定了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发布,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是依法明确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的指导性文件。依据该“方案”,发证之后,就是落实按证运行和依证监督的环节,相应的执法监督工作也将逐步展开。
根据目前的计划,环保部将要出台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方案,6月份部署工作,7月开展现场执法,重点对火电厂无证排污进行专项执法。下半年还将启动针对钢铁、水泥、石化、平板玻璃、自备电厂等多个行业无证排污专项执法工作。
逾期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或许刚好就会赶上新鲜出炉的加强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