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细则》规定,煤电一体化企业是指山西境内的煤矿(含洗煤厂)和电厂同属一个主体的控股公司(或全资子公司、分公司)。符合条件的煤电一体化企业,其煤矿和洗煤厂可变更用电接入方式,就近接入配套发电厂,部分余量电量还可参与市场交易。
该《细则》要求,实施厂用电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煤矿(含洗煤厂)与配套电厂的距离在25公里范围内,具备直接接入电厂条件;二是纳入试点的煤电一体化项目的煤矿和洗煤厂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有关项目建设要求。
据介绍,省内煤电一体化企业可向所在市经信委提出试点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省经信委。省经信委会同省发改委、省煤炭厅、山西能监办、省电力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对企业申报资料核实,确定具体试点企业。列入试点的企业,由电网公司办理用电接入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