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中的重点之一,自备电厂领域受各种因素影响,改革进展相比其他领域并不突出,但自备电厂作为我国火电行业重点组成部分,对其进行同等规范性管理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历史遗留的“双刃剑”
电力供应不足和电价高企的年代,工业企业对廉价电力的需求成为自备电厂存在的主要历史因素。山东某自备电厂负责人告诉记者:“自备电厂降低了企业用电成本,使主业产品在价格上的竞争力得以提高,促进企业更好发展的同时,客观上较低的商品价格也是对社会的回馈。”
但是,这种说法是否掩盖了自备电厂背后的违规现象?“当前自备电厂的低电价,很大程度上建立在其未履行社会责任、低环保投入等基础上,并非市场机制下形成的合理电价。”华北电力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袁家海向记者表示。
南方能监局今年2月披露的《广西燃煤自备电厂建设运营情况监管报告》显示,广西部分自备电厂存在审批手续不完备、易地建设报废机组、能耗偏高、环保设施改造滞后、未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未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并网运行等问题。广西并非个案,自备电厂各种违规违法现象屡禁不绝,正是其为人诟病的原因。
2015年年底,作为新电改配套文件发布的《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及其他电力装机冗余地区不再新建非热电联产的自备电厂,并要求对现有自备电厂加强整改与监督。
但根据统计,2016年部分区域内自备电厂装机容量同比增长15%,增速比上年同期高6.5个百分点,自发自用电量1553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2%,比电网企业售电量增长率高出10个百分点。在环保压力增加、电价持续降低的环境下,自备电厂发展却仍在加速。
“电力市场体制机制决定了即便电价有所降低,自备电厂发电的成本也比从电网买电的价格有优势。”山东热电设计院院长刘博表示,“另一方面,工业企业用热问题是电网无法解决的。部分地区热网建设滞后,公用热电厂不能满足当地工业企业用热需求。此时,自备电厂对于企业的意义不仅是便宜的电力,更多的是保证企业生产活动必须的动力源。”
相关信息显示,截至2016年底,新疆自备电厂装机容量居全国第一,其发电量占新疆电网用电量六成以上。自备电厂为新疆高耗能产业提供廉价电力的同时,也造成了上网公用电源高装机容量与低负荷水平的矛盾,对当地电网运行安全、清洁能源消纳乃至冬季供暖等产生了一定影响。
要“名分”先得“清白”
“自备电厂与公用电厂的界定,一般由各省发改委或经信委进行。”刘博向记者解释,“其实现在不少自备电厂实际运营上已十分接近公用电厂。”刘博介绍,有些自备电厂建设之初是为了企业自用,但随着城市发展建设,周边逐渐发展成工业园区,电厂相应成为园区供热中心。“这种电厂并不少见,但它们很多时候仍然缺少一个‘名分’”。
《指导意见》指出,要推动自备电厂成为合格市场主体。根据要求,只要自备电厂同公用电厂一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能效、环保要求,按规缴纳各项政府性基金与政策性交叉补贴,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在交易机构注册并符合相关市场规定,即可与公用电厂一样公平参与市场交易。有分析师指出:“并非所有自备电厂都违规建设运行,若能获得市场主体资格,有利于扭转自备电厂在行业内的负面形象。”
“如果自备电厂根据其自身情况,发现成为合格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对其发展有利,即可参照准入条件主动整改。必须指出,这些准入条件对于公共电厂和自备电厂而言都是同等的、公平的。”袁家海表示,“即便自备电厂不愿成为合格市场主体,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备电厂监督管理,逐步推进自备电厂与公用电厂同等管理,也是一个必然的过程。”
袁家海认为,将自备电厂与公用电厂同等管理有三层内涵:
首先,目前环境治理的形势要求自备电厂在排放、能效等方面向统调机组看齐;
其次,要使电力回归商品属性,自备电厂应依规缴纳政府性基金、交叉补贴、备用容量费等;
最后,应明确自备电厂核准主体和核准程序,使电力规划更加科学规范,保证有序发展。
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自备电厂自身不够“清白”,加上外部产业政策与国家法规存在不协调等因素,使其“转正”之路面临着颇多阻碍。
刘博表示:“目前,相当一部分自备电厂在审批、核准、建设等环节存在不合规情况,未批先建等情况较为普遍。”此外,由于电力市场化交易仍处初期,自备电厂距离真正参与市场竞争仍有较大距离。“以山东为例。目前山东开展的直供电交易还在试点阶段,仅在30万千瓦级以上机组中展开。而自备电厂机组多是容量在15万千瓦甚至更低等级的抽凝小机组,尚不具备进入直供电市场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