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价管〔2017〕47号
安平县发展改革创新局:
你局《关于确定安平县热电联产项目上网电价的请示》(安发改〔2017〕14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农林生物质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579号)有关规定,河北中电京安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的安平县热电联产一期1×30MW汽轮发电机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其上网电价按每千瓦时0.75元执行。
河北省物价局
2017年5月2日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国电华北电力有限公司廊坊热电厂1号和2号机组上网电价的批复
冀价管〔2016〕189号
国电华北电力有限公司廊坊热电厂:
你公司《关于申请1号和2号机组上网电价批复的请示》(国电廊坊综〔2016〕60号)收悉。根据国家电价政策的有关规定,你公司两台35万千瓦超临界燃煤热电联产机组,自正式投入商业运行之日起,其上网电价按每千瓦时0.3364元执行。待通过环保部门验收后,再按有关规定执行环保电价。
河北省物价局
2016年9月23日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廊坊燃气城南门站调压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的批复
冀价管〔2016〕238号
廊坊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核定廊坊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廊坊燃气城南门站调压发电(余压利用)项目上网电价的请示》(廊价〔2016〕167号)收悉。根据河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冀价管〔2015〕308号)规定, 廊坊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廊坊燃气城南门站调压发电项目余量上网电价执行冀北电网燃煤发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即每千瓦时0.3634元,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物价局
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