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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天然气在分布式能源及城市热电联产中的应用(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7-19  浏览次数:217
核心提示:湖北省:天然气在分布式能源及城市热电联产中的应用
 五、加快区域低碳发展

(一)实施分类指导的碳排放强度控制。综合考虑各市(州)发展阶段、资源禀赋、战略定位、生态环保等因素,分类确定碳排放控制目标。“十三五”期间,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黄石市碳排放强度分别下降20.5%,荆门市、孝感市分别下降20%,十堰市、鄂州市、黄冈市、潜江市分别下降19.5%,荆州市下降19%,咸宁市、随州市、仙桃市、天门市分别下降16.5%,恩施州、神农架林区分别下降15.5%。(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推动部分区域率先达峰。支持武汉市、长阳县等国家低碳试点城市明确达峰路线图,实现碳排放率先达峰。鼓励省级低碳试点城市和其他具备条件的城市加大减排力度,完善政策措施,争取尽早达峰。(省发展改革委,武汉市、长阳县人民政府负责)

(三)创新区域低碳发展试点示范。支持武汉市、长阳县、武汉花山生态新城进一步开展国家低碳城市(镇)试点示范,在探索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建设、低碳产品和低碳技术推广等方面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推进省级低碳城市(镇)创建,在省内形成一批碳排放峰值目标明确、碳数据管理规范、重大项目碳评价制度合理的低碳城市(镇)示范区。支持5个工业园区开展省级低碳工业园区试点,力争4个园区创建国家低碳工业园区试点,推动园区传统产业低碳化改造和新型低碳产业发展,开展低碳技术创新与推广应用,培育一批低碳企业。推动开展40个左右城市低碳社区和10个左右农村低碳社区试点,支持武汉百步亭社区、鄂州长港镇峒山社区等省级低碳社区纳入国家试点范围。选择10个左右具有代表性的商场、配送中心、宾馆、餐馆、景区,组织开展低碳商业试点,加强运营和供应链管理,显著降低二氧化碳排放。组织开展低碳校园试点,全面提高校园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师生生活方式的低碳化水平。做好各类试点经验总结和推广,形成一批各具特色的低碳发展模式。(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旅游委、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等部门,各低碳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支持贫困地区低碳发展。根据区域主体功能,确立不同地区扶贫开发思路。将低碳发展纳入扶贫开发目标任务体系,实施支持贫困地区低碳发展的差别化扶持政策,形成适合不同地区的差异化低碳发展模式。贫困地区中的城市化地区要加强能耗和碳排放强度控制。支持老工业基地和资源型城市大力发展接续替代产业,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加快低碳转型;鼓励基础条件较好、具有特色资源的县城和特色小镇加快发展休闲旅游、商贸物流、传统文化等产业,避免盲目接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转移。贫困地区中的农产品主产区要限制大规模工业化、城镇化开发,大力开展农林产业扶贫,加快发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实施农村电网改造工程,因地制宜实施光伏扶贫工程。贫困地区中的重点生态功能区要严守生态红线,促进生态保护与恢复,因地制宜发展林产业、生态文化旅游业等低碳特色产业,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探索碳汇交易、绿色产品标识等市场化补偿方式。倡导企业与贫困村结对开展低碳扶贫活动。鼓励大别山、武陵山、秦巴山、幕阜山等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大力开发沼气、碳汇造林等碳减排项目,推动碳减排项目进入国内外碳交易市场。(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文化厅、省旅游委、省能源局负责)

  六、建立规范有序、兼容开放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一)健全碳交易制度体系。适时修订《湖北省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等配套管理办法,强化制度支撑。支持碳汇大厦和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建设,打造依法依规交易平台和稳定运行平台,健全市场风险预警与防控机制,建立规范有序、兼容开放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力争到2020年,武汉成为全国碳交易中心和碳金融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资委、省物价局负责)

(二)积极开展碳金融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碳资产质押贷款、配额托管、碳众筹等创新。开展碳现货远期及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逐步扩大碳现货及现货远期交易规模。培育一批实力较强的碳金融机构,汇聚一批高层次碳金融人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负责)

(三)加快对接全国碳市场。积极开展与全国碳市场对接的相关研究。做好重点单位碳排放数据报告工作。依托全国碳交易能力建设培训中心,深入开展全国碳交易能力建设工作,推动企业提升碳资产管理水平。优化湖北碳市场注册登记系统,争取中国碳排放权登记结算管理有限公司落户湖北。(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资委负责)

(四)推动自愿减排交易活动。建立温室气体自愿减排和强制减排互为补充的抵消机制,丰富碳交易产品种类,降低企业履约成本。探索“城市补偿乡村、工业补偿农业、排碳补偿固碳”的新机制,支持恩施、神农架、通山等碳汇资源较丰富、脱贫攻坚任务较重的地方,积极开发基于农林类项目的自愿减排,形成低碳发展和精准扶贫相结合的生态补偿模式。(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国资委、省扶贫办负责)

七、加强低碳科技创新

(一)加强气候变化基础研究。深化气候变化的事实、过程、机理研究,加强气候变化影响与风险、减缓与适应的基础研究。加强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技术与低碳发展融合研究。组织技术攻关,将气候变化影响综合研究、低碳技术研发纳入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重点科技计划,积极组织开展重大科研与示范项目。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积极参与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科技专项研究,着力开展CCUS技术研发。依托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项目,积极开展政策研究。(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气象局负责)

(二)加快低碳技术研发与示范。建立政产学研用有效结合机制,引导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低碳技术创新联盟,形成技术研发、示范应用和产业化联动机制。增强大学科技园、企业孵化器、产业化基地、高新区对低碳技术产业化的支持力度。依托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推进低碳先进适用技术应用示范。在低碳试点地区,加强低碳技术集中示范应用。(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负责)

(三)积极推进国际合作。利用相关国际机构优惠资金和先进技术支持我省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大力开展碳金融、节能、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低碳城镇建设、CCUS等合作项目。积极主动融入“一带一路”战略,加强与沿线国家和地区低碳项目合作,推进先进技术交流合作和海外投资项目低碳化。(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外侨办负责)

八、强化基础能力支撑

(一)完善应对气候变化制度规范和标准体系。贯彻实施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节能、可再生能源、循环经济、林业、农业等相关领域法律法规,配套制定、修订我省应对气候变化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落实重点行业和重点产品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标准、建筑低碳运行标准、CCUS标准,完善低碳产品认证制度。加强节能监察,强化能效标准实施,促进能效提升和碳减排。(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质监局、省政府法制办、省能源局负责)

(二)加强温室气体排放统计与核算。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统计工作,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统计指标体系和温室气体排放统计制度。完善企业碳排放盘查、核查制度。完善温室气体排放计量和监测体系,推动重点排放单位健全能源消费和温室气体排放台账记录。依据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加强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报告能力建设,探索建立重点企业直接报送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制度。加强省市两级行政区域能源碳排放年度核算和报告,提高数据质量。(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电力公司负责)

(三)建立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制度。推动温室气体排放数据信息公开。建立企业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制度,鼓励企业主动公开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企业要率先公布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和控排行动措施。(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资委负责)

(四)完善低碳发展政策体系。出台综合配套政策,完善气候投融资机制,积极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及绿色债券等手段,支持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发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支持节能环保的各项政策措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优先采购国家节能环保清单产品。开展低碳机关、低碳校园、低碳医院等创建活动。加快推进能源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完善区域低碳发展协作联动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物价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五)加强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培养技术研发、产业管理、国际合作、政策研究等各类专业人才,逐步形成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专业特长突出的研究团队。加强气候变化研究后备队伍建设。积极培育第三方服务机构和市场中介组织,鼓励低碳专业服务机构发展,培养节能低碳服务行业人才。加强统计核算、观测监测、新闻宣传、战略与政策等相关业务人员的培养,建立专业素养过硬、知识体系完善的工作队伍。强化应对气候变化教育教学内容,开展“低碳进课堂”活动。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企业管理者等培训,增强政策制定者和企业家的低碳战略决策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气象局负责)

九、强化保障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好省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筹协调和监督落实职能。各市(州)、县(市、区)要将降低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府工作报告,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建立完善工作机制,逐步健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监督和管理体制。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按照相关专项规划和工作方案,切实抓好落实。

(二)强化目标责任考核。明确工作责任,逐级分解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年度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跟踪评估机制。考核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舆论监督。加强碳排放控制目标预测预警,推动各地、各部门落实低碳发展工作任务。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围绕实现“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统筹各种资金来源,切实加大资金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资金投入与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成效相匹配,确保本方案各项任务的落实。

(四)做好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借助网络平台,积极宣传国家、省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的方针政策,传播节能低碳理念,普及相关科学知识,加大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组织开展知识培训、科学考察、教育科普等活动,提升社会公众低碳意识。建立应对气候变化公众参与机制,在政策制定、重大项目工程决策等领域,鼓励社会公众广泛参与,营造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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