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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燃煤电厂上网电价提高0.67分/千瓦时(附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7-20  浏览次数:389
核心提示:广西:燃煤电厂上网电价提高0.67分/千瓦时(附文)
 近日广西物价局发布了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指出,提高燃煤电厂标杆上网电价,从2017年7月1日起,将广西燃煤电厂上网电价提高0.67分/千瓦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由电网企业结算的燃煤标杆上网电价调整为0.4207元/千瓦时。降低全区一般工商业电价、大工业电价0.72分/千瓦时。具体情况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合理调整电价结构的决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一)从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腾出的电价空间全部用于降低工商业电价。

(二)从2017年7月1日起,取消向发电企业征收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

(三)从2017年7月1日起,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各降低25%。即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由0.4分/千瓦时降低至0.3分/千瓦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由0.83分/降低至0.62分/千瓦时。

上述具体标准详见附件1。

二、提高燃煤电厂标杆上网电价

(一)为缓解燃煤电厂经营困难,从2017年7月1日起,将我区燃煤电厂上网电价提高0.67分/千瓦时,各燃煤电厂具体上网电价详见附件3。

(二)从2017年7月1日起,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由电网企业结算的燃煤标杆上网电价调整为0.4207元/千瓦时。

三、调整销售电价

自2017年7月1日起,降低全区一般工商业电价、大工业电价0.72分/千瓦时,具体标准详见附件1。

其中,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自4月1日起执行,电网企业在7月份收取工商业用户、代理售电的售电公司相应电费时,扣减4-6月份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售电公司要及时向电力用户传导,不得截留。

四、调整趸售电价、网间供电价格

(一)工商业用电价格调整后,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趸售电价相应调整,详见附件2。各趸售企业具体结算的趸售电价标准另行下文。

(二)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向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网间供电价格相应调整,具体标准另行下文。

五、有关要求

(一)请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电网经营企业严格执行上述调价措施,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工作,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二)对一个抄表周期内含有电价调整前及电价调整后电量的,可按日均用电量及天数比例进行分摊计算。

附件:

1、广西电网销售电价表

2、广西电网趸售电价表

3、广西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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