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意见》提出,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要把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送出消纳作为安排本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规模及布局的基本前提条件。对大型水电、风电、光伏发电基地,所在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及市(县)级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门首先要落实电力消纳市场。
在可再生能源的生产端,《指导意见》对新增规模作出严格限制。比如,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应根据风电产业预警信息合理布局风电项目。
此次同时发布的《2017-2020年风电新增建设规模方案》要求,吉林、黑龙江、甘肃、宁夏、内蒙古、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暂不下达各年度新增建设规模,待弃风限电缓解后另行下达。预警结果为绿色地区可在实际建设中自行调整。
在可再生能源的输送端,《指导意见》提出,发挥跨省跨区特高压输电通道消纳可再生能源的作用。其中,首次提出“对未明确指标的特高压输电通道由有关监管机构对其进行一年为周期的监测,确定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指标及通道利用指标”等意见。
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按照《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二、十三条等有关要求,会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及电网企业严格落实国家核定的最低保障小时数,这实际上是对可再生能源的用电端作出了明确的要求。
作为全球最大的清洁能源市场和生产地,近年来我国光伏、风电等清洁能源持续保持稳步增长的态势。但是,局部地区也出现了较严重的弃风弃光弃水等问题。
厦门大学能源政策研究院院长林伯强对上证报记者表示,《指导意见》就是针对目前无序发展和消纳问题,在规划目标、监管和具备消纳条件等方面作出规定,政策上引导支持分布式发展。
一直以来,除了消纳,制约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因素还有补贴问题。有专家预测,如按照现有政策和补贴方式,到2020年,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累计补贴缺口将高达2000多亿元,现有的价格补偿机制将无法满足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快速发展需求。对此,《指导意见》就提出,多措并举扩大补贴资金来源,包括鼓励各级地方政府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已制定本省级区域支持可再生能源建设和利用补贴政策的地区可相应扩大建设规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