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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垄断第一案”的改革生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7-31  浏览次数:156
核心提示:电力垄断第一案的出现有其必然性,它反映出在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初期,无论地方政府,还是电力企业,都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但这样
 “电力垄断第一案”的出现有其必然性,它反映出在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初期,无论地方政府,还是电力企业,都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但这样案例的出现或许并不是坏事,就像青春期的孩子,成长中的烦恼可能更有利于心智成熟。

被称为“全国电力价格垄断第一案”的山西发电价格约定事件依然“未完待续”,是持续发酵,还是戛然而止?没有任何迹象可寻。

有人认为,山西省电力行协是在错误的时间、用错误的方式、达成了一项错误的约定。

时间回溯到2016年。去年一月,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组织部分火电企业召开座谈会,9家电力集团、15家独立发电厂达成公约,其中提出,根据市场情况,各大发电集团及发电企业,按照“成本+微利”的原则,测算大用户直供最低交易报价,省电力行协加权平均后公布执行。

且不论“电力垄断第一案”后续走向究竟如何,单是分析“公约”事件成因,就能还原在电力体制改革洪流中,发电企业的生态环境,进而,能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新一轮电改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或许这些矛盾和问题的暴露,会对电改纠偏大有裨益。

众所周知,自从“电改9号文”颁布后,各地纷纷出台了电改实施方案,不约而同地将降低电价作为重要目的之一。原因很简单——让利本地工商企业,振兴本地经济,服务当地民生。

实际上,地方政府的改革诉求无可非议。有道是,守土有责。为官一任,造福一方,本就是地方政府的份内之事。尽管法不容情,但是,感情往往会不自觉地投射到干巴巴的条文之中。

然而,在晋发电企业大部分是央企,在煤价追涨、电价降低的情况下,很多企业的经营状况朝不保夕,利润空间被逐渐压缩,有的甚至已经跌破亏损红线。

表面上看,这是来自电力市场的力量传递到发电侧,实际则是央企利益和地方利益的角逐,而地方利益日渐占据了上风。

应当承认,改革是一次利益的再调整过程,但改革也是一次利益的再平衡过程,如何平衡好各方利益?恐怕也是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必须正视和解决的重点之一。

如果说大用户直供电发轫之时,一些发电企业尚可薄利多销,以量换利;但是,随着改革进一步深入,大用户直供电全面铺开,为了获得更大市场,许多发电企业已经难以自持,明知不可为而为之,陷入恶性竞价的被动局面之中,个别发电企业甚至到了越发越亏的境地。

山西境内的很多电厂可以加上一长串的前缀:责任央企、改革主体,以及诸多国字头的荣誉称号。正因为如此,这些市场主体不可能、也不被允许停机不发,即便亏损也要保证供应。这也是我国的电力市场主体与西方电力市场主体的不同之处。

在这样的改革生态和经营环境之下,发电企业“抱团取暖”固然没错,错就错在“相约而同”,形成价格联盟。山西省电力行协急会员单位之所急,扮演着“红娘”的角色,初衷良好,岂料是错上加错。毕竟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没有约束的市场注定一盘散沙。

“电力垄断第一案”的出现有其必然性,它反映出在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初期,无论地方政府,还是电力企业,都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但这样案例的出现或许并不是坏事,就像青春期的孩子,成长中的烦恼可能更有利于心智成熟。

据媒体报道,6月7日,南方能源监管局、广东省发改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广东电力市场反垄断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的通知》。有评论认为,正是山西“公约”事件催生了此文出台。其实,下一步如何升级电力市场管理版本,完善电力市场规则体系建设仍将是政府有关部门的重中之重。

同样,作为电力市场重要主体的发电企业应当进一步提升市场意识,适应电力市场改革生态,而非延用计划经济的思维模式,任性、率性而为。

最近,《人民日报》罕见连续发表评论文章,直陈“最低价中标”危害性。其实,以降低电价为目的电改方案与“最低价中标”异曲同工,值得思考和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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