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龙涎香 / 北极星风力发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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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风速风力发电机组选型导则》由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主编、中车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参编。编制工作于2013年12月启动,2016年8月23日正式通过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审查。
该导则对低风速风电机组的界定为:适用于标准空气密度轮毂高度处代表年平均风速不高于6.5m/s,风功率密度不高于320W/㎡风能资源条件下的风力发电机组。还指出,切入风速不宜高于3.0m/s、额定风速不宜高于10m/s、切出风速宜高于18m/s。低风速风力发电机组Cp最大值不应小于0.48。风力发电机组低于额定功率运行时的自用电率应小于额定功率的2.5%。低风速风力发电机组轮毂高度处的噪声不应高于现行国家标准《风力发电机组 验收规范》GB/T 20319规定的噪声值。对于场址条件无法满足环保噪声标准的风电场,宜采用具有低噪声工作模式的风力发电机组。低风速风力发电机组叶片、齿轮箱、发电机、主轴承等主要部件的极限强度和疲劳强度应通过型式试验验证。低风速风力发电机组应通过动力学特性的验证,主要包括叶片、传动系统、发电机、偏航系统、塔架。
《海上风电场工程规划报告编制规程》由中国电建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和中国电建集团华东、西北和北京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组成编制组共同编制。编制工作于2012年5月启动,2016年11月28日正式通过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审查。
该规程指出,海上风电场工程规划应贯彻保护资源、统一规划、综合平衡、合理开发的原则,应同我国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保持一致,并与海洋功能区划、海岛保护规划以及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编制海上风电场工程规划,应加强调查研究,重视海域基本情况和基本资料搜集、整理、分析,充分利用以往的规划和有关科研成果,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按照协调、高效和经济合理的原则论证优选规划方案; 在国家相关政策、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岛保护规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对海上风电场工程规划及时修编;海上风电场工程规划应分近期、远期和远景三个规划水平年。并以近期为重点。近期水平年可考虑从编制规划时起的5年左右,远期水平年可考虑从编制规划时起的10年左右,远景水平年可考虑从编制规划时起的20年左右。规划水平年的划分应与国家中、长期发展规划相适应。
这两个风电标准于2017年4月被国家能源局正式公布。它们的实施必将为我国日渐兴起的低风速和海上风电提供重要规范,推动其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