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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提高1.0分钱/千瓦时(附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8-01  浏览次数:225
核心提示:近日海南省物价局发布了《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指出,自2017年7月1日起,海南省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
 近日海南省物价局发布了《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指出,自2017年7月1日起,海南省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提高1.0分钱/千瓦时,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和除尘电价)从0.4198元/千瓦时调整为0.4298元/千瓦时。自2017年7月1日起,海南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下调1.97分钱/千瓦时。具体情况如下: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琼价价管〔2017〕410号

各市县物价局,三亚、三沙、定安发展和改革委,洋浦经济发展局,各有关电力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合理调整电价结构的决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决定调整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

自2017年7月1日起,我省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提高1.0分钱/千瓦时(含税,下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和除尘电价)从0.4198元/千瓦时调整为0.4298元/千瓦时。

省级电网企业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结算电价标准,按我省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0.4298元/千瓦时执行。

二、降低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

自2017年7月1日起,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下调1.97分钱/千瓦时。其中,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自4月1日起执行,电网企业要按照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下调标准(不含税),在7月份收取工商业及其他类用户电费时扣减4-6月份用户多缴纳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附件:海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海南省物价局

2017年7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海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单位:元/千瓦时)

注:1.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3分钱、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0.62分钱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其他用电1.9分钱)。

2.上表所列价格,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含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0.05分钱。

3.分时电价时段划分:峰时段10:00-12:00,16:00-22:00;平时段7:00-10:00,12:00-16:00,22:00-23:00;谷时段23:00-次日7:00。

4.冰蓄冷谷时段电度电价为0.2732元/千瓦时(电压等级为35千伏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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