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法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以来出台的第一部税法,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已起草了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目前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省(区、市)也在积极开展配套措施办法的研究制定和征管准备工作。
为确保税法平稳顺利实施,三部门通知明确,依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各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税务、环境保护部门在调查测算、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抓紧提出本地区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以及需要增加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等建议,并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法定报批程序。相关工作确保于2017年年底前完成。同时,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省级税务部门要制定核定征收的具体办法,并于2017年年底前出台并向社会公布。
通知要求,地方税务部门要抓紧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税税源调查,全面摸清本地区应税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掌握税源底数。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于2017年9月底前将2016年及2017年上半年排污费征收数据等资料信息移交给同级税务部门,于2018年3月底前将2017年全年排污费征收数据等资料信息移交给同级税务部门。
通知提出,开发建设税收征管系统,实现涉税信息共享。环境保护税核心征管软件纳入税务总局金税三期系统进行统一开发建设。国家税务总局和环境保护部将共同开发建设数据信息交换和共享平台,明确涉税信息交换的数据项、交换频率、数据格式和文书样式。各省级税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上级统一要求,组织安装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做好数据交换、比对、复核以及本地参数调整等信息系统测试工作,确保信息共享平台运转顺利。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级财政、税务、环境保护部门加强组织领导,通过加强各层级、各有关部门工作协同配合,形成上下联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确保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工作平稳推进。
据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环境保护税各项征管准备工作正在有条不紊推进落实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