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准入条件
发电企业
1.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新投产机组达到商业运营的条件;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安全生产和环保标准要求;
3.并网自备电厂在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向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支付系统备用费后,可作为合格的市场主体参与市场交易。
售电企业
(一)售电企业应依法完成工商注册,取得独立法人资格。
(二)售电企业可从事与其资产总额相匹配的售电量业务。
(三)拥有与申请的售电规模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经营场所,以及具有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特征的相关专职人员。
(四)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企业应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五)符合售电企业准入相关管理办法要求的其他条件。
用户
10 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电力用户,鼓励优先购电的电力用户自愿进入市场;
交易模式
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招标
交易规则
集中竞价交易按照统一出清价差或价格确定,挂牌交易以挂牌成交价格结算。 输配电价核定前,集中竞价交易采用交易双方分别申报交易电量和价差,按市场边际成交价差作为全部成交电量价 差的统一出清模式。若发电企业与用户的边际成交价差不一致,则按两个价差的算术平均值执行。 输配电价核定后,集中竞价交易采用交易双方分别申报交易电量和电价,按市场边际成交电价作为全部成交电量价 格的统一出清模式。若发电企业与用户的边际成交电价不一致,则按两个电价的算术平均值执行。
偏差
市场电力用户、售电企业实际用电量超过其合同电量时,按其合同加权平均价结算实际用电量。6%以内的多用电 量免于支付偏差考核费用,6%以外的多用电量按其合同加权平均购电价的 5%支付偏差考核费用。 实际用电量小于其合同电量时,按其合同加权平均价结算实际用电量。2%以内的少用电量免于支付偏差考核费用, 2%以外的少用电量按系统下调电量补偿电价支付偏差考核费用(未调用下调服务时,按其合同加权平均购电价的15%支付)。
结算规则
建立合同偏差电量结算机制,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售电企业的合同偏差分开结算。 发电企业的月度上调(下调)电量、用户和售电企业的月度偏差电量按月清算、结账。
交易情况
电价与输配电价
山东电网工商业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平均降低0.0219元。其中,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累计降低0.0114元;大工业用电价格累计平均降低0.026元并实现全省大工业用电同网同价。 省内燃煤发电机组。执行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机组每千瓦时提高0.022元;其它非标杆电价机组上网电价实行差别调整。山东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调整为0.3949元。“外电入鲁”发电机组。宁东“点对网”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078元,落地电价同步调整为0.3883元(含脱硝、除尘、超低电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