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提出,到2017年年底,除必要保留的应急、调峰供热锅炉外,全部淘汰主城六区(不包括呼兰、阿城、双城三区)建成区及工业园区内燃煤小锅炉。到2017年年底,除必要保留的应急、调峰供热锅炉外,基本淘汰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建成区及工业园区内燃煤小锅炉。逐步淘汰哈尔滨市区建成区及工业园区内10~20蒸吨/小时(含)具备并网、改用清洁能源条件的燃煤锅炉。
据了解,哈尔滨将按照用户意愿,逐台确定改造方式,签订改造协议。按照“宜并则并、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如小锅炉产权单位要求,优先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不到的区域,按照小锅炉产权单位意愿,采取燃气、电、热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或可再生能源供热装置替代方式淘汰燃煤小锅炉。
哈尔滨将逐台推进实施淘汰。原则上各区拟淘汰的燃煤小锅炉应于9月30日前拆除或进行物理隔断。9月30日后,对逾期未完成淘汰任务的燃煤小锅炉单位,各区政府将组织环保、工信、住房部门按照职责依法予以查处,实施强制拆除;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按照规定,可以保留必要的应急、调峰供热锅炉,此类锅炉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各区将对燃煤小锅炉开展日常和专项执法检查,加大检查力度、频次。对排放不达标的燃煤小锅炉依法启动按日计罚;对拒不拆除并网,排放不达标的供热燃煤小锅炉单位,依法吊销其《供热许可证》,并依法进行处罚。
哈尔滨将对供热单位或锅炉产权单位发放补助资金,大力支持拆并淘汰燃煤小锅炉,推进清洁能源使用。补助标准具体为:(一)集中供热并网补助标准方面,对居民、居民与非居民混合供热燃煤小锅炉,依据其实际供热面积,按照5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给予补助。实施联网工程的供热单位不得向居民收取其他联网费用。(二)改用清洁能源补贴标准方面,对采用低氮燃烧等技术达到排放标准的燃用天然气、液化气等清洁燃料锅炉替代方式淘汰燃煤小锅炉的,依据新建锅炉吨位,按照12万元/蒸吨的标准给予补助。对采取电锅炉替代方式淘汰燃煤小锅炉的,依据新建锅炉吨位,按照36万元/蒸吨的标准给予补助。对采取电热膜、热泵、太阳能等其他清洁能源或可再生能源替代方式淘汰燃煤小锅炉的,按照36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给予补助。(三)淘汰燃煤锅炉补助标准方面,对拆除现役非供热燃煤锅炉且不再新置锅炉的工、商业企业,依据拆除锅炉的吨位,按照2.8万元/蒸吨的标准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