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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大气污染禁令到底具有多重意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8-22  浏览次数:205
核心提示:8月17日下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全市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大气污染责任纠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首次依职权采取行
 8月17日下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全市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大气污染责任纠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首次依职权采取行为保全措施,裁定禁止北京多彩联艺钢结构公司在未经环境审批、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情况下,继续从事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生产行为,防止损害扩大,保护生态环境。

北京市四中院诉讼中发布大气污染“禁令”,不但在北京市首例,恐怕在全国也是鲜见的。毫无疑问,这份大气污染“禁令”的发布,除制止当事企业继续大气污染,维护北京地区空气质量,还具有更多重的意义。

开辟了法院公益环境诉讼的新领域。随着环保意识的增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不但越来越多,而且类型也呈现多样化。据相关资料和报道,目前北京法院已受理的12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以土壤、水环境污染居多,企业生产经营废气排放造成大气污染的尚属首例。首份大气污染“禁令”,标志着法院环保公益诉讼也有了新的领域。

标志着环保公益诉讼保护的深化。对有初步证据证明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排放废气超标,造成污染环境的行为,北京四中院通过采取禁止企业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行为,诉讼中发布首份大气污染“禁令”,尽可能减少废气污染,具有及时性和有效性。而就整体大气污染诉讼而言,这是一种治理和遏制的提前,干预和保护的深化。

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这一司法诉讼,将环境法的原则运用于民事公益诉讼中,将绿色发展理念与守护生态文明紧密结合,同时也很好贯彻了环保法所确立的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从现实看,不少地方存在一边大气污染被处理、一边仍在继续污染的现象。期待北京此次首份大气污染“禁令”,能够是一个好的示范和开始,产生蝴蝶效应,接下来会有更多地方的大气污染公益诉讼出现,也会有更多的法院站在更有效维护大气环境的角度,尽可能多发布大气污染“禁令”,把有效的大气污染治理落实在日常的司法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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