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四中院诉讼中发布大气污染“禁令”,不但在北京市首例,恐怕在全国也是鲜见的。毫无疑问,这份大气污染“禁令”的发布,除制止当事企业继续大气污染,维护北京地区空气质量,还具有更多重的意义。
开辟了法院公益环境诉讼的新领域。随着环保意识的增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不但越来越多,而且类型也呈现多样化。据相关资料和报道,目前北京法院已受理的12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以土壤、水环境污染居多,企业生产经营废气排放造成大气污染的尚属首例。首份大气污染“禁令”,标志着法院环保公益诉讼也有了新的领域。
标志着环保公益诉讼保护的深化。对有初步证据证明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排放废气超标,造成污染环境的行为,北京四中院通过采取禁止企业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行为,诉讼中发布首份大气污染“禁令”,尽可能减少废气污染,具有及时性和有效性。而就整体大气污染诉讼而言,这是一种治理和遏制的提前,干预和保护的深化。
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这一司法诉讼,将环境法的原则运用于民事公益诉讼中,将绿色发展理念与守护生态文明紧密结合,同时也很好贯彻了环保法所确立的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从现实看,不少地方存在一边大气污染被处理、一边仍在继续污染的现象。期待北京此次首份大气污染“禁令”,能够是一个好的示范和开始,产生蝴蝶效应,接下来会有更多地方的大气污染公益诉讼出现,也会有更多的法院站在更有效维护大气环境的角度,尽可能多发布大气污染“禁令”,把有效的大气污染治理落实在日常的司法活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