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发改价字[2017]954号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合理调整电价结构的决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向发电企业征收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后按每千瓦时0.3分执行;降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降低后按每千瓦时0.23分执行。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征收标准同步调整。
二、自2017年7月1日起,内蒙古西部电网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57分,按每千瓦时0.2829元(含税,含脱硫、脱硝和除尘下同)执行。内蒙古东部电网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不做调整,仍按每千瓦时0.3035元执行。
三、适当疏导蒙西地区超低排放环保电价矛盾。本次疏导超低排放装机容量386.2万千瓦,超低排放装机容量累计疏导900万千瓦。
四、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蒙西电网原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的销售电价,按征收标准同步降低。蒙东电网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腾出的空间已全部用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的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此次销售电价不做调整。
蒙西电网要按照确定的城市附加费征收标准(不含税),做好电价结算工作。7、8月份收取用户电费时,扣减自4月1日起用户多缴纳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五、电价调整后,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力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电价调整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政策措施得到贯彻落实。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1.内蒙古西部电网销售电价表
2.内蒙古东部赤峰通辽电网销售电价表
3.内蒙古东部呼伦贝尔电网销售电价表
4.内蒙古东部兴安电网销售电价表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7月24日
附件1:
内蒙古西部电网销售电价表(单位:元/千瓦时)
注:1.上表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农网还贷资金2分钱、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3分钱。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和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23分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其他用电1.9分钱)。
3.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所列的分类电价降低1.7分钱执行;抗灾救灾用电按表所列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执行。
4.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牧区“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设置15度免费用电基数,分别按照表中居民生活用电第一档电量电价标准收取及返还。对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的电压等级在35-110千伏及以上的用户,按表中1-10千伏所对应的电量电价标准执行。
内蒙古东部赤峰通辽电网销售电价表
注: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3分钱,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农网还贷资金每千瓦时2分钱,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23分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具体标准为: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0.1分钱,其他用电每千瓦时1.9分钱。
2.大工业66千伏用电价格按上表所列110千伏电价执行,电解铝生产用电峰谷平段均执行目录电价。
3.抗震救灾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电价执行。
附件3:
内蒙古东部兴安电网销售电价表
注: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3分钱,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农网还贷资金每千瓦时2分钱,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23分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具体标准为: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0.1分钱,其他用电每千瓦时1.9分钱。
附件4:
内蒙古东部呼伦贝尔电网销售电价表
注: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3分钱,除农业生产外均含农网还贷资金每千瓦时2分钱,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23分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具体标准为: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0.1分钱,其他用电每千瓦时1.9分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