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伊政办发〔2015〕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省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新《环境保护法》,加快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引领环境保护工作进入新常态,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要切实把环境保护放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决策中,明确目标任务,完善政策措施。要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构建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各地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主要领导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分管领导履行直接责任人的职责。发改、财政、工信、住建、环保、规划、国土资源、卫计、农业、畜牧、资源林政、水务、工商、公安、监察、宣传、新闻、教育、文化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履职尽责,密切配合。要完善环境保护政绩考核制度,对生态和环境保护主要任务指标实行年度目标管理和考核。
二、严把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关
各地要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及生态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建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档案,积极调整产业结构。要坚持严格环保准入的原则,从严控制新建项目新增污染负荷,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凡不符合生态文明要求、不符合环保政策的项目坚决不上,严格环保“三同时”监管,坚决杜绝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要制定区域审批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审批流程,明确各审批环节和责任人,严禁越级审批及擅自降低评价标准。
三、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
重点推进天然林保护、水土保持与水生态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湿地保护、生态功能保护区与自然保护区等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加强小兴安岭生态功能区保护和建设,发展生态主导型产业,推进生态保护与经济转型,优先保护天然植被,增强其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能力。加强小兴安岭生态经济区建设,大力发展生态主导型产业,推进生态保护与经济转型。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强化生物安全、物种资源利用,维持生物多样性。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不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安排开发建设项目;需占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其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不破坏当地生态环境;在自然保护区外围地带进行项目建设的,不能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加强矿产、水电、旅游资源开发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的生态保护。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实现“一控两减三基本”目标,全面提高农村环境质量。
四、认真解决群众关心的环境问题
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和管理,推进实施水源地环境整治、恢复和建设工程,提高水质达标率,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对辖区内的餐饮业油烟、浴池烟尘、施工噪声、商业噪声等生活污染行为加强管理和治理。做好危险废物、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电磁辐射设备设施、重金属的环境监督管理,拆除各医疗机构自备医疗废物简易焚烧设施,将医疗废物全部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理厂集中处置。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环境污染问题,力争区域环境信访结案率达到100%。
五、加大环境污染治理力度
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三大体系建设,全面实行污染减排目标责任制,强化产业结构调整,推行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全面实施工程减排、结构减排、管理减排。加快实施热电、水泥、钢铁等行业脱硫脱硝设施建设,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到2017年年底,除必要保留外,建成区基本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加强加油站、储油库的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淘汰2005年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及高排放老旧车辆,加强新车注册及转入车辆管理。尽快建设完善秸杆综合利用项目,杜绝秸杆焚烧。全面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推进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建设,开展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规划建设,建成后确保稳定运行,达标排放,杜绝直排、散排。加大环保投入,积极筹措污染治理资金,发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自然保护及生态建设、工业企业环境污染治理等资金作用,提高污染防治能力和水平。
六、进一步强化环保执法监管
各地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将环境执法常态化,强化资源性开发、自然保护区、农村环境保护等领域的环境行政执法监督,进一步规范依法行政,建立联动执法机制。要将预防为主、治理为重放在重要位置,依法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全面排查企业环境风险,开展企业环境风险等级评估。要完善污染源企业申报登记制度,将各类型污染源企业登记入册监督管理。按照“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的目标要求,针对大气污染源、水污染源、涉重金属企业、危险废物、环保“三同时”执行、饮用水水源地、农村和生态环境等内容,开展系列环境保护大检查,依法查处违法排污、超标排污、未批先建等环境违法行为。
七、强化环境保护责任追究
建立问责机制,对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不认真完成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妨碍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处理违法案件时瞒案不报、压案不办、处理不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的,以及因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违背产业发展导向,违反区域或流域环境保护规划,在前期项目审批上决策失误及行政干预导致环境恶化或生态破坏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加强环保队伍建设
各地要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落实机构、编制、职能和经费。按照中组部《关于调整环境保护部门干部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实行环保部门领导干部双重管理体制,各地任免、调动、奖惩环保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须事先征求上一级环保部门意见。加强环保队伍环境监察、监测、宣教、信息能力建设,适当充实人员力量,有条件的可在街道办事处(社区)、乡(镇)和开发区、工业园区设立专(兼)职环境保护管理员。加大业务培训力度,规范执法行为,打造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奉献精神强、敢于担当、和谐团结的环保队伍。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