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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意义重大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2-14  浏览次数:182
核心提示:精彩导读2019年12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宋常青副司长在2019中国节能与低碳发展论坛上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绿色产业


精彩导读

2019年12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宋常青副司长在“2019中国节能与低碳发展论坛”上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绿色产业发展迅猛。目前,国内节能环保产业增加值基本上以年均15%左右的速度增长,远高于GDP增长速度,全年全国累计开展的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达到4.2万家,实施清洁生产方案的有9万家,水电、风电、光伏发电装机规模,新能源产销量居世界第一位,清洁能源消费占能源消费的比重达到22.2%,绿色产业正逐渐成为新经济常态下的新亮点、新支柱。”很显然,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内涵和途径之一。培育壮大节能环保产业对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满足人民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基本支撑;二是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形成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三是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实现经济转型增长的重要内容;四是推进形成绿色消费、培育绿色生活方式的重要途径。宋常青认为,没有生机勃勃、日渐壮大的节能环保产业,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的步伐和质量都要受到制约。

“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还要过不少难关,还有不少硬骨头要啃,还有不少顽渣痼疾要治。”宋常青说:“截至目前,我国的单位GDP能耗仍然是世界平均水平的两倍多,水资源产出率是世界平均水平的60%,生态环境质量尚未根本好转,雾霾问题仍有反复,部分水体污染仍然严重。”“这些问题的解决,既需要强有力的政策手段,也需要先进适用的节能环保技术和活跃健康的节能环保市场。”

成绩与问题并存

近年来,在政府积极支持下,我国节能环保产业取得了长足发展,节能环保产业进入发展黄金期、机遇期,呈现出提质、快速、创新、集聚的发展态势,产业规模迅速扩大。与此同时,节能环保产业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急需解决的问题。

成绩

2018年,我国节能环保产业产值超过6万亿,从业人数三千多万;技术装备水平大幅度提升,高效燃煤锅炉、高效电机、膜生物反应器、高压压面机等技术装备国际领先,燃煤机组的超低排放、煤炭加工清洁利用、再制造技术利用取得了重大突破;服务模式也得到不断创新,第三方污染治理试点进展顺利,小城镇、工业园区等环境综合托管积极推进,ppp、特许经营、委托经营等合作运营在探索中不断前进;产业集中度明显提高,初步形成了北起环渤海南至珠三角沿海发展带和东起长三角西至四川的沿江发展轴;一批综合实力强、管理水平先进、具有市场开拓能力的龙头企业和产业集团正在形成。

问题

当然,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也面临着一些问题,“比如,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基础性技术缺乏、恶性竞争现象时有发生”,宋常青说。

除此之外,节能环保产业还面临管理层面的不作为、“一刀切”的乱作为。在2019年10月19日举行的国家节能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院士座谈会上,中国工程院院士、国际生态经济协会会长郝吉明表示,中国节能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要坚决杜绝目前存在的两个极端现象:要么是不作为、不敢作为;要么是“一刀切”,胡乱作为。他认为,促进中国节能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需要创新体制和机制,进一步发挥社会力量,大力支持以企业为主体的科研技术创新体系,增强企业家不断培育和推广节能环保产业的新技术、新产品的发展信心。“要进一步倡导企业家精神,呼吁社会各界要热情主动帮助企业家健康成长,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对企业支持政策的落实到位,让企业真正感受到政策不是纸上谈兵。”郝吉明说。

近年来,环保监察越来越严,这本来可以为节能环保产业带来更多利好,但实际上却不尽然。在监管“一阵风”和“一刀切”的极端措施下,导致一些节能环保企业渐入“寒冬”,这其中,民营节能环保企业影响更为严重——出现群体性高负债率,部分企业控制权因资金问题导致转让退出。

国际生态经济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李军洋认为,节能环保产业是构建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协同的重要抓手。目前节能环保市场还面临行业管理、政策落实执行不规范问题,一些政策在落地过程中仍跑偏、走调,特别是有急停、急转现象。这对企业及产业持续发展影响甚大。他说,目前,中国节能环保企业发展面临产业转型、资金、市场风波等问题和困难,其中最大问题是企业家的信心问题。与会专家也认为,政府部门应出台具体的细化措施,层层传导压力,真正促使政府正视着力解决民营节能环保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而非机械化,要严防环保政策的一阵风和监管“一刀切”现象。与此同时,节能环保企业要着眼国家经济增长的大趋势,从国家金融政策整体来看环保产业,找准战略定位,避免盲目扩张。

如何实现节能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

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既是培育新动能、提升绿色竞争力的重大举措,也是补齐环境资源短板、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重大支撑,意义重大,影响深远。节能环保产业必须要延续发展势头,实现高质量发展。

企业、政府及社会各界共同努力

如何实现高质量发展?宋常青认为,“需要依靠企业、政府及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他提出以下四方面建议。

第一,强化倒逼机制,释放潜力。由于节能环保产业的外部性比较强,必须通过行政执法以及法律工作监督的手段倒逼市场的形成。下一阶段要继续完善监督环保领域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强化相关主体的责任和法律地位,增强法律约束力,加大惩处力度,改善排污总量、减少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等作为国家技术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加强目标责任考核评价考核和监督检查,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全面深化改革,激发活力。加快节能环保第三方服务市场化进程,打破市场壁垒,加快培育各类节能环保市场主体,探索在节能环保领域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发挥各自优势,以项目合作股权合作的方式开展强强联合。同时,推行生产者责任健全制度,扩大生产者责任实施范围,通过提高市场准入标准,在特定的领域探索执行短名单制度,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引导绿色消费,以消费拉动产品,以产品拉动技术。

第三,财税政策支持形成合力。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对节能环保产业加大支持,鼓励地方政府安排材料专项资金支持并引导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具体来讲,应落实节能环保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修订完善节能节水环境保护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更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做好环境保护税立法和实施工作,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落实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阶梯电价政策,适时完善环保电价政策,探索建立污水处理费与污水处理效果挂钩的机制。

第四,推进绿色金融,强化助力发展绿色信贷。明确商业银行绿色信贷,励鼓银行等金融机构排污权、特许经营收费权等纳入贷款质押担保的范围,将银行绿色金融绩效纳入央行宏观审慎评估体系,统一绿色债券标准。此外,畅通绿色债券发行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支持金融机构和相关企业在国际市场开展绿色投资,探索阶梯绿色融资担保机制,推动设计绿色融资担保机构。

在技术革新和模式创新上下功夫

“当前我国节能环保产业正处于大转折阶段。大转折的阶段最根本的特点就是环保产业已经由高速增长的阶段,转到高质量发展的阶段。5万多家环保企业都在节能环保的跑道上,那些没有核心技术、没有管理团队、没有资金的企业可能就要退出或者清零。因此,节能环保企业要精准定位,加大科研投入,优化企业的经营管理,提高环保产业的劳动生产率。”国资委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主席赵华林在国家节能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院士座谈会上说。

我国唯一一家主业为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的中央企业——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总经理、党委副书记余红辉表示,虽然我国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进入快车道,取得一系列的成就,但与中央的要求、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和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相比,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面临产业集中度低、污染治理任务重、商业模式创新不足、资金短缺、科技创新动力不强等一系列突出问题。我国节能环保企业虽然已经突破5万家,但是营业收入超过百亿的企业是屈指可数的。与国际节能环保产业巨头相比还存在10倍到20倍的差距,美国节能环保领域排名前10家企业的市场集中度已经超过50%,我国现在还不到10%。因此,我国要大力推进专业化整合、强化源头减量和全过程监控、积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发展壮大绿色金融、统筹推进重大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增强企业信心

李军洋认为,当前节能环保企业发展面临最大的问题是企业家的信心问题。“支撑一个企业的发展,信心是第一位的,没有信心,外部环境如何改善都难以解决问题,而2019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无疑给了企业家坚定发展的信心。因此,节能环保产业虽然在客观上存在要加大力度改善不足的地方,但也要看到,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空间只会越来越大。目前,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对于生态环境治理和改善的需要已经促成节能环保产业成为一种刚需。坚持产业技术创新,走向高质量发展是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必然的趋势。”

树立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信心,重要的一方面是要加大对民间投融资支持。一方面,要鼓励民间资本重点投入国家重大战略及补短板领域项目,鼓励各地借鉴有关地方建立民企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加大对民间投资融资支持,发挥民企在补短板、扩内需、稳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要为民企发展营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环境、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更加优越的营商环境。此外,还要进一步落实好减税降费措施,切实降低民企成本负担,打破各种形式上的“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攻下“融资高山”“转型火山”“市场冰山”。很显然,政府管理部门需下大力气来破解这方面的难题。

树立企业信心,还要正确执行各种政策。2019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改革完善相关制度,协同推动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对监管者要强监管、立规矩,决不允许搞选择性执法、任性执法,决不允许刁难企业。基于此,对于中央和国务院制订的各项扶持民企发展的政策,有关部委要建立落实结果追踪和复查机制,将政策落实到位,保证政策执行不打折、不空转,建立切实的保障力,增强企业对于政策的获得感;要真心实意帮助民营上市公司及时化解风险,引导企业打造高质量的企业形态,实现上市公司回报股东、社会和贡献国家的目标。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民营企业的营商环境问题。12月22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对外发布。意见提出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一步放开民营企业市场准入,并提出一系列有针对性的举措,为民营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松绑开路,为企业改革发展壮大拓展空间。

贯彻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让知识产权护驾产业发展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新中国成立70周年这一重要历史节点,站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点上,用一次中央全会专门研究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问题并作出《决定》,这在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人民日报高度评价十九届四中全会。十九届四中全会公报提出,“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必须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这对下一步我国完善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体系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指引。节能环保产业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内涵与途径,其重要意义毋庸赘言——要深刻理解、贯彻全会精神从制度尤其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方面入手促进节能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

节能环保产业与生态文明建设紧密关联

生态文明建设,要坚持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思想理论来构建、完善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体系,重点构建能够将“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制度体系。节能环保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不仅可以使知识产权的经济溢出价值得到合法的体现,同时对节能减排、生态环境保护能够起到积极的作用,使“绿水青山”的生态价值得到释放,经济价值得到转化。

在生态文明建设实践层面,立法机关要根据政策的指引,及时制定相关立法,尤其是对于时机相对成熟、社会有迫切要求的生态文明建设领域,要率先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节能环保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亟待用立法制度来加以规范的一个领域,对该领域立法,不仅可以促进节能环保科技在市场中的运用,同时也可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体系的完善。

完善节能环保产业知识产权是现实的需要

近日,中国科学报发表题为《完善节能环保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文章。文章说,完善制度建设,强化节能环保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生态科技的进步,同时也有利于生态科技作用于“绿水青山”,使“绿水青山”的经济价值得到有效转化,最终变成“金山银山”。当前,我国社会发展已经进入转型期。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不断深化,“三去一降一补”已经被社会各个领域所接受,节能环保不仅仅是对生产领域提出的要求,更需所有领域践行。在这样的背景下,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不单单是一个科技问题,而且是一个社会化的问题。因此,完善节能环保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加强节能环保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

“节能环保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体系是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要完善这套制度,就应当对体系内的每个环节都进行制度优化。”上述文章说。文章从如下方面进行了阐述。

在商标权方面,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要坚持实施品牌战略,形成我国自己的优秀品牌。法律制度应当强化对节能环保产业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并且要在法律制度上不断完善驰名商标的认定体系,使节能环保产业的商标能够被快速认定成为驰名商标,从而使知识产权的价值溢出效应得到快速释放。

在专利权保护方面,法律要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凡是属于节能环保领域内的技术,可在审核程序上给予优先审核,节约申请人的申请时间,让更多的节能环保技术能够在短时间内转化为专利技术,尽快服务于节能环保领域,使节能环保专利的经济价值得到快速释放。

在著作权方面,要建立节能环保著作权特殊保护制度。对于内容是关于节能环保技术的著作,要给予特殊的保护,除了给予优先出版外,在版税方面也应当给予特殊的优惠。与此同时,对于侵犯节能环保技术著作权的盗版活动要根据法律规定加重处罚,使盗版者无处藏身。

强化节能环保产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这是针对一般行业提出的要求,而节能环保产业属于技术性、政策性、前沿性都非常强的产业,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需求则更为强烈。所以,法律制度应当强化对节能环保领域商业秘密的保护,凡是泄露、侵犯节能环保领域商业秘密的要加重处罚,让侵权人付出更多的代价。

强化节能环保领域侵权惩罚性赔偿。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这是对知识产权侵权处罚最有力的政策指引。所谓惩罚性赔偿就是要突破实际损失的限额,加倍对侵权人给予处罚,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双倍赔偿、三倍赔偿,《食品安全法》的十倍赔偿等。在政策的指引下,立法应当将惩罚性赔偿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之中。只有对节能环保领域内的侵权行为给予惩罚性赔偿,才能够有效地遏制节能环保领域的侵权行为的发生,从而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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